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曹雍寶玉
代 理 人 曹鳳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為建華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兼送達代收人 林琮茗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3日所為之94年度裁全字第121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後因吸收合併為永豐商業銀行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 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將系爭借款清償,爰 依法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據相對人即債權人於112年7 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陳報狀陳報(經查,現已無債務) 屬實,是原命假扣押之原因已消滅,聲請人所請,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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