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邱世昌 訴訟代理人 邱慶明 尤柏燊律師 蔡文彬律師被 告 陳意文 訴訟代理人 張紫晴 被告兼郭麗玲之訴訟代理人 郭麗君 被告兼郭麗君之訴訟代理人 郭麗玲 兼前列被告郭麗玲、郭麗君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尊堯 被 告 郭子銓 被 告 郭文賢(即郭秀榮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一人之訴訟代理人 郭棟樑(即郭秀榮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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