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47號
KLDV,111,重訴,47,2023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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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47號
原 告 邱世昌
訴訟代理人 邱慶明
尤柏燊律師
蔡文彬律師
被 告 陳意文
訴訟代理人 張紫晴
被告兼郭麗玲
訴訟代理人 郭麗君
被告兼郭麗君
訴訟代理人 郭麗玲
兼前列被告郭麗玲郭麗君之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尊堯
被 告 郭子銓
被 告 郭文賢(即郭秀榮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郭棟樑(即郭秀榮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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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