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2年度,502號
KLDM,112,附民,502,2023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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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502號
原 告 洪秀英

被 告 黃佳宏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291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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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