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68號
KLDM,112,單聲沒,68,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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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6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郁珂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
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0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併同無法與之完全析離之分裝袋共貳拾柒只,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郁珂違反如附表三所示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扣案如附表一所示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1 4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總毛重9.265公克)、海 洛因2包(驗餘總毛重1.26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 餘淨重合計5.798公克)、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2.57公 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1.594公克)、海洛 因6包(驗餘淨重合計11.17公克)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塑 膠鏟1支、電子磅秤2台,為供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物,爰依 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一併聲請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 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第38條 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 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款規定,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屬第一、二級毒品, 依同條例第4條第1、2項、第8條第1、2項、第11條第1、2項 、第10條第1、2項之規定,均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 、持有、施用,是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疑,自 應依法沒收銷燬之。
三、查被告前於附表三編號②③所示時、地,以附表三編號②③所示 方式施用附表三編號②③所示毒品,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 第291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又被告基於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三編號①④⑤所示時、地,以附表 三編號①④⑤所示方式,施用附表三編號①④⑤所示毒品(被告上 開施用毒品犯行,因係在前揭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前所為 ,而為該次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效力所及),嗣被告入監 執行前開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經本院 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111年11月1日停止 戒治執行完畢,並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 ,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 稽。又前開案件所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①所示之物,經送驗結 果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 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基隆地 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67號卷第93頁);扣得如附表一編號 ②③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28日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2份(基隆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卷第16 5、167頁);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④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含 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 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 定分析報告4份(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第121 頁至第127頁);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⑤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 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 室111年1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770號鑑定書(基隆地 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第135頁);扣得如附表一編 號⑥至⑦所示之物,送驗結果則分別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及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 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3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5 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8590號鑑定書1份(基隆地檢署111年 度毒偵字第357號卷第119頁至第123頁、第145頁)可憑,足 認上開各項確係違禁物無訛,另附表一編號①至⑦所示之毒品 包裝袋共27只,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 自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罄部分既已滅失,無庸 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塑 膠鏟1支、電子磅秤2台,係被告所有,供被告附表三編號④ 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等節,據被告於偵查時供述明 確(參110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第82頁),亦應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沒收之。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



一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就扣案如附表二所 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儀君      
附表一:
編號 扣案日期 扣案物 數量 重量 鑑驗結果 相關鑑驗報告 備註 ① 109年4月20日 白色粉末 2包 驗餘淨重合計0.148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5月2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基隆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567號卷第93頁 ② 109年11月10日 白色透明結晶 6包 驗餘總毛重9.265公克(鑑驗取用0.005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基隆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卷第167頁 ③ 109年11月10日 白色粉末 2包 驗餘總毛重1.268公克(鑑驗取用0.002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09年12月2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份 基隆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639號卷第165頁 ④ 109年12月17日 白色透明結晶 4包 驗餘淨重合計5.798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2月8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4份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6號卷第121頁至第127頁 ⑤ 110年11月26日 粉塊狀檢品 4包 驗餘淨重合計2.57公克 含海洛因成份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月26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1770號鑑定書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第135頁 ⑥ 111年2月13日 白色透明結晶 3包 驗餘淨重合計1.594公克 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3月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7號卷第119頁至第123頁 ⑦ 111年2月13日 白色粉末檢品、米白色碎塊狀檢品、米黃色碎塊狀檢品、白色粉末檢品 共6包 驗餘淨重合計11.17公克 含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5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8590號鑑定書1份 基隆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57號卷第145頁
附表二:
編號 扣案日期 扣案物 數量 備註 ① 110年11月26日 注射針筒 1支 基隆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153號卷 ② 110年11月26日 塑膠鏟 1支 同上 ③ 110年11月26日 電子磅秤 2台 同上
附表三:被告簡郁珂所犯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施用毒品種類、方式、次數 查獲經過 ① 109年4月20日上午8、9時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 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 於109年4月20日晚間7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為警攔查,並扣得附表一編號①所示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0.148公克),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② 109年11月10日晚間7時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 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放置於針筒內注射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09年11月10日晚間11時5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前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②③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驗餘總毛重9.265公克)、海洛因2包(驗餘總毛重1.268公克),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③ 109年12月16日晚間9時許 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 以將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混合後放置於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1次。 於109年12月17日凌晨1時5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段0號前為警盤查,並扣得附表一編號④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合計5.798公克),經警徵其同意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④ 110年11月26日下午4時許;同日下午6時4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120小時內某時。 新北市○○區○○路00號住處;不詳處所 先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再以不詳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0年11月26日下午5時20分許,為警持拘票在新北市○○區○○路00號住所查獲,並扣得附表一編號⑤所示之海洛因4包(驗餘淨重合計2.57公克)、附表二所示之注射針筒1支、塑膠鏟1支、電子磅秤2台等物,復經警採尿檢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上情。 ⑤ 111年2月13日下午1時許 基隆市臺灣鐵路管理局基隆站之公廁內 先以針筒注射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再以玻璃球吸食器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111年2月13日晚間9時17分許,在基隆市○○區○○街000號2樓之14前因另案為警緝獲,並扣得如附表一編號⑥⑦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3包(驗餘淨重合計1.594公克)、海洛因6包(驗餘淨重合計11.17公克),復經警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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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