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973號
TYDV,94,除,973,2005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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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73號
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16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94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0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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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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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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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金寶行企業社張金寶│聯邦銀行迴龍分行 │94年5月10日 │37,375元 │UC九七七四二七│ │
│1 │ │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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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