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
112年度家護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吳泓昌
相 對 人 吳權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4月26日(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6號)准予核發,依法視為
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4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為兄弟關係。相對人於民國 112年1月17日17時30分,聲請人原於住家樓下燒開水,聽見 相對人開門聲即直接上樓回聲請人的房間,正要關門時,相 對人直接衝到聲請人房間門口,一邊以台語說你現在在幹嘛 ?吃飽了喔,一邊大力地敲打門鎖,門不知道為什麼被相對 人打開,聲請人就抵住房門,怕相對人打人,然相對人仍用 力推門,聲請人就用台語問他,你要幹什麼?聽到他持續敲 打,聲請人就台語說:好你要弄壞我東西幹你娘,來來來你 又要弄壞我東西是不是,然後相對人一邊說:哪邊哪邊哪弄 壞,一邊又大力地敲門鎖將聲請人房門門鎖破壞。又於112 年2月5日12時6分,聲請人和媽媽在廚房煮飯,然後相對人 連鞋子口罩都沒脫就進門,並馬上衝到廚房拿菜刀對著聲請 人,聲請人嚇到指著他說你拿菜刀要做什麼,相對人就一副 要砍聲請人的樣子,相對人並說你再那副樣子,就砍下去, 我現在好話跟你講,你別那樣不識好歹,每次回來你都那副 樣子,要不然不爽的話馬上滾出去搬家,我告訴你我已經忍 你很久了,你再這樣我保證讓你社死(社會性死亡) ,之後 相對人就拿著菜刀離開。可認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 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 核發保護令等情。
二、相對人陳述略以:聲請人這幾年一直都在家,已4、5年沒有 工作,有去找工作也無法超過兩個月,媽媽在107年家暴事 件之後搬到外面去住,111年才返家,這幾年我都平均1個月 回來1次,拿錢或買食物給聲請人或是給相關水電費用貼補 。媽媽111年返家想說看聲請人脾氣經過這幾年是否有改善 ,但目前時好時壞,有時候會對媽媽言語與肢體上的推或大
罵。媽媽要聲請人出去工作時,聲請人會擔心外出工作媽媽 會趁機去聲請人房間亂弄,所以有說過這樣才不出門工作。 聲請人也會在出房門時都把門鎖住,家中無其他鑰匙可以開 。家用都是我出錢或媽媽老人年金支付。聲請人過去有家暴 行為,後續脾氣一直不是很穩定。依107年家護字261號民事 通常保護令,有請聲請人做認知教育輔導課程與精神治療, 但到現在不知道聲請人是否有正常上課與治療。過年前媽媽 告知我說聲請人脾氣還是很不穩定,他有一次發脾氣推媽媽 害媽媽抓不住東西跌倒後背撞到椅子,後來聲請人發現不對 送媽媽去南投署立醫院看受傷,並拿一周止痛藥吃,我要媽 媽去驗傷,但媽媽覺得吃止痛藥就好。我過年回家大掃除時 也發現聲請人情緒時好時不好,偶而會因為東西沒放好而大 罵媽媽,我在家都會告知聲請人,情緒來了無法控制有很多 紓壓方式。1月17日我看聲請人情緒不穩,所以去樓上敲門 告知有心事可以講出來大家討論,不用透過辱罵或靠身體體 勢威脅比聲請人弱小的母親,結果我敲門並試圖轉動把手時 ,聲請人就以為我弄壞門鎖並開始對我辱罵,我就說那邊壞 了,如果真的我弄壞掉我願意賠償。況且東西損壞,一般兄 弟講話對談會大聲辱罵對方媽媽嗎?後續媽媽也告訴我,聲 請人因家裡監視器控制中心在聲請人房裡,如果聲請人脾氣 準備爆發對媽媽肢體上的施暴時,都會找監視器照不到的場 合。最近都是說話說一說直接人過去雙手按住兩邊肩膀大力 捏,或是單手類似拍巴掌似的反拍肩膀,亦或把媽媽推去撞 牆壁。我要媽媽錄音錄影,但媽媽因為年紀大不會使用而錯 失很多蒐證機會,為了怕媽媽有其他意外,特別幫她在外租 了1間屋子為期1年,112年2月4日17時30分,媽媽打電話給 我說聲請人又開始發神經,要我下來不要打電話給她,讓聲 請人聽到聲請人情緒會更不好,會造成更多傷害與言語辱罵 。之後媽媽打給陳阿姨要她過去,因為聲請人有外人在脾氣 會收斂一點。陳阿姨告訴我說媽媽早上被打1次,下午被打1 次,目前雙手都被捏到黑青,我趕快請陳阿姨幫我拍照傳給 我。112年2月5日我當天一早就開車回家,回到家一想到媽 媽之前說的都可能是真(被聲請人推去撞牆,後背撞到椅子 而去醫院拿藥…等),所以當時就去廚房拿刀子想說警告他 ,要他不要再對媽媽出手,並讓聲請人知道有媽媽的通常保 護令,要讓聲請人住手,不要再把生活的不滿發洩在媽媽身 上,所以才造成如暫時保護令上所述,看起來是拿刀威脅。 後續我跟媽媽說,我有空就會比較常回來,這樣至少不會讓 聲請人因為情續不穩而對媽媽有傷害,於112年4月1日在家 期間,媽媽要去樓上洗衣服,聲請人突然開門出來對媽媽大
聲討論,還好我在樓下才趕緊不被聲請人發現用手機錄下對 話,才確認聲請人情緒常常又不太穩定,所以時刻都要準備 防止聲請人做其他施暴的事情。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兄弟關係,係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 成員,此有戶籍資料在卷可證。聲請人主張兩造有於112年2 月5日發生爭執,且相對人有對拿菜刀對聲請人揮舞等情, 除據聲請人於警詢時陳述及本院訊問在卷外,並有家庭暴力 通報表、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相對人雖以上詞置辯,並提出 受傷照片影本、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影本、錄音譯文及本院10 7年度家護字第26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影本為為據,然相對人 自承於112年2月5日有持刀想警告聲請人。則本院依兩造之 陳述及上開之證據資料,足認相對人於112年2月5日確有對 聲請人為持刀相向之家庭暴力行為,其行為符合家庭暴力防 治法第2條第1款之家庭暴力行為,且有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 要性。另其餘聲請人所為主張相對人有家庭暴力行為部分, 依卷內證據尚不足以認定。
四、至相對人所辯聲請人也有家庭暴力或其他事情等情,應由相 對人或其母親另循保護令程序或其他合法法律程序救濟之, 不影響本件相對人已成立家庭暴力行為之判斷。五、本院審酌上情,依兩造為兄弟關係,及相對人侵害行為之態 樣,認相對人之行為已構成對聲請人之家庭暴力行為,為防 止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自有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保護令 之必要,並定其有效期間為4個月。
六、本件聲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免徵裁判費,且無 其他應由兩造負擔之程序費用,爰不另為程序費用負擔之諭 知。
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益茂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本院前所核發之112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06號民事暫時保護令,自本保護令核發時起失其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