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救字,112年度,38號
NTDV,112,家救,38,2023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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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翁瑞

代 理 人 張薰雅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謝國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 3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 (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因聲請人並無資力,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全部扶助聲請人,為 此,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南投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專用委任 狀等件附於本院112年度家親聲字第132號返還代墊扶養費事 件卷宗以為釋明。另聲請人於111年度所得為新臺幣(下同 )20萬0496元,名下有土地1筆,財產總額為4萬3660元,亦 有本院職權查詢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於前 開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卷可佐,另經調閱前開返還代墊扶養 費事件卷宗為形式審查之結果,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 扶養費之主張,尚待實體調查,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非顯 無勝訴之望。復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之事實,則參諸前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 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柯伊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淑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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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