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李天信 住臺北興安○○○0000000○○○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款
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
為新臺幣29,3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