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2年度,1636號
TPEV,112,北補,1636,2023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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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3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陳鏡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一全(原名謝禎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仟柒
佰柒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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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