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補字第1604號
原 告 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
柒佰捌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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