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攤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2年度,9727號
TPEV,112,北簡,9727,202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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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727號
原 告 麗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複代理人 林明煌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分攤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才雋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周才雋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陸萬肆仟參佰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貳仟捌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參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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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