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948號
TYDV,94,除,948,20051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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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48號
聲 請 人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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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4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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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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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速潔洗車用品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4年4月3日 │100,000元 │AA三六三七一七│ │
│1 │ │西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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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速潔洗車用品企業社│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公│94年4月26日 │109,500元 │AA三六三七一七│ │
│2 │ │西分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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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集泉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