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小字第3464號
原 告 沈筱雯
訴訟代理人 丁鴻銘
被 告 戴毓嫻(原名戴妤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係小額事件,復無合意 定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查被告設籍臺北市南港區,有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 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