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唐欣如
一、原告與被告成錫梅間消費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2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請具狀提出原告所主張之證據資料(例如:影像光碟及翻拍
照片等證據資料),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
,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