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2年度,2831號
TCEV,112,中補,2831,2023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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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2831號
原 告 徐冠瑜
一、上列原告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張元鴻等發支付命
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898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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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