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Fatalla Mary Grace(葛瑞絲)
相 對 人 Gemma Orillo Chen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所示文件,逾期未
補正,則駁回其訴。
一、被告之國籍、護照號碼或出生年月日等足以特定身分之資料
。
二、被告之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三、借據之完整正確之中譯文(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
係照原文為完整、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
任)或提出經認證之中譯文、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
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
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四、被告國籍所屬國家官方語文所撰寫之起訴狀、庭期通知書、
送達證書(應載明翻譯者姓名,並註明:確係照原文為完整
、正確之翻譯,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張詠晶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