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2063號
原 告 建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富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被 告 儒德國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玉蘭
訴訟代理人 許子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8月 22日宣判,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柏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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