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契約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2年度,1948號
PCEV,112,板簡,1948,202308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948號
原 告 簡怡珍
被 告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鎮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780元(計算式:4,
710元未付18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庭君

1/1頁


參考資料
學習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