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2年度,3207號
PCEV,112,板小,3207,2023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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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3207號
原 告 沈容華
被 告 瑞塔(PAMONAG CORITA LAMATAN)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查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岡山區,有「0000000000 0000」號帳戶申登資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婕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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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