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字,112年度,23號
IPCV,112,民聲,23,20230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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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聲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余添枝
相 對 人 趙坤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譚漢民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玫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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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