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530號
原 告 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太子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良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孔祥鴻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
二、上二名原告各請求被告太子WIN2社區管理委員會給付服務費
事件,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第9
654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及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
同)437,262元,應徵收裁判費4,740元,扣除原告已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應再補繳裁判費4,240元。爰限原告於民
國112年8月31日前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本件原告共計二名,惟調解程序提出之委任狀,僅由太子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太子保全股份有限公
司如欲委任他人到庭,應另出具委任狀,始具有代理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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