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2年度,84589號
KSDV,112,司執,84589,2023073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4589號
債 權 人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柏建銘
代 理 人 郭欣哲
債 務 人 施泳榕即施品存即施玉妹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夏順騰(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對債務人夏順騰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本件其餘部分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 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自明。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 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 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 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 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 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債權人於民國112年7月20日聲請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夏順 騰早已於105年3月4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所查調該員個 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 能力者聲請強制執行,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其次,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 施泳榕即施品存即施玉妹之保險契約資料後,並為強制執行 ,聲請時並未指明債務人施泳榕於本院轄區內有何可供執行 之財產,依首揭規定,應由該債務人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而債務人施泳榕早於103年3月31日即自高雄市小港區之址遷 出,現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有本院依職權所調取債務人施泳



榕個人戶籍資料、遷徙記錄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是本件 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因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1/1頁


參考資料
聯合財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