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2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孫以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伍仟零伍拾玖元,及
自民國ㄧ百ㄧ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點一六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借款契約(證一),有
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
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㈡查債務人孫以倢並未依
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
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㈢次查,依約定書規定
: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
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
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按期(月)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九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
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
出本件之聲請。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約定書影本
可資證明。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