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91號
KSDM,112,訴,191,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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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復翔


選任辯護人 葉智幄律師
黃明展律師
林石猛律師
被 告 羅志明


選任辯護人 陳志銘律師
許駿彥律師
何文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907號、第5732號、第94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夏復翔意圖危害國家安全,違反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一之規定,未遂,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其他被訴部分(即原起訴書附表一、三部分)無罪。羅志明無罪。
事 實
一、夏復翔為我國海軍退役少將(民國98年以少將軍階退役,曾 任海軍兩棲艦長、艦隊長、副艦隊長海軍司令部少將政戰 副主任等軍職),退役後並曾擔任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恆 星高爾夫球隊(主要成員為退役海軍將領)隊長。郝一峰案 發時為大陸地區「黃埔軍校同學會(下稱黃埔同學會)」、 「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下稱統一促進會)」副秘書長(歷 任中共中央統戰部綜合調研處處長、港澳聯絡處處長、幹部 培訓中心副主任);方新生案發時則為大陸地區「黃埔同學 會」臺港澳聯絡部副部長(歷任「統一促進會」臺港澳聯絡 部對臺聯絡處處長)。「黃埔同學會」乃由中國共產黨中央 委員會主管統一戰線工作之職能部門即「中共中央統一戰線 工作部(下稱中共統戰部)」所支持之中共統戰部附屬團體 ,負責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之對臺方針政策,並以 推進中國和平統一事業為目的,屬修正前(乃指108年6月19 日修正前,以下均同)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所規範之「大陸 地區黨務機構委託之民間團體」。
二、夏復翔於103年前某時,於退役將領在臺餐敘之場合結識郝



一峰與方新生,其明知我國人民不得為大陸地區黨務機構所 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亦明知現階段兩岸仍處於軍事對 抗之狀態,而「黃埔同學會」所屬成員郝一峰、方新生後述 舉措之目的乃在於透過其從事發展組織工作,如與渠等合作 將危害國家安全,竟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基於為大陸地區黨 務機構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之犯意,自103年起接受郝 一峰、方新生指示,由夏復翔以其退將身分及擔任海軍官校 校友會會長、恆星高爾夫球隊隊長所具之國軍人脈,以附表 一所示名義,於附表一所示引介日期,引介附表一【甲欄位 】所示我國退役將領至附表一所示引介地點,接受「黃埔同 學會」出資落地招待(即僅需自負機票錢,其餘食宿、球敘 等費用均由陸方出資招待),並於赴陸行程中安排我國退役 將領與「黃埔同學會」成員、解放軍退役將領等人員座談及 餐敘,利用上開場合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甚至 「武統臺灣」等統戰思想,藉此對我國退將進行思想引導, 並挑選可納為渠等所用之退將,以此方式提供「黃埔同學會 」得以接觸、拉攏及吸收我國退將進而發展組織之機會,而 為發展組織行為,然因未有我國退役將領同意納為「黃埔同 學會」所用,夏復翔發展組織之行為始告未遂。嗣因法務部 調查局對夏復翔所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施通訊 監察,並於112年1月4日至夏復翔等人住居所執行搜索而扣 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因而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 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108年2月26日函文、111年4月 8日函文及其附件,均有證據能力:
(一)按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一、除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 書。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 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三、除 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定有明文。經查,卷附法務部調 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108年2月26日函文、111年4月8日函 文及其附件所檢送之「黃埔同學會」、郝一峰及方新生相 關資料,乃承辦人員單純以該組織或人物名稱為關鍵字, 於該處內部針對大陸人士與組織情資所建置之資料庫內進 行搜尋,再將該等資料予以擷取,除由承辦人員於回函前



依照相關網站資料進行比對檢查,以確保資訊之最新及正 確性外,未再有因為針對個案函詢內容所增補之部分等情 ,業經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人員甲○○於本 院審理中證述明確(見訴三卷第209至215頁,本判決以下 所引出處之卷宗簡稱對照均詳見附表六)。
(二)此外,上開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內部針對大陸人 士與組織情資所建置之資料庫,已建置二十餘年,又該資 料庫內所建檔之情資資料來源為我國情資人員長年蒐集之 公情與密情,公情之資料來源類如公開網頁及大陸組織官 方網站等,密情之資料來源則多來自具專業背景之調查員 自各地所獲秘密情報等情,亦經證人甲○○敘明在卷(見訴 三卷第209至215頁),堪認該等資料之專業性、可信度均 屬極高。是以,上開二函文所載內容既屬法務部調查局兩 岸情勢研析處於本案案發前,職務上即已掌握之客觀情資 ,堪認回函內容僅是就一定事實為客觀記載,並不涉及公 務員主觀之判斷或意見陳述,且可信度極高,屬於可信之 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 款規定,自有證據能力。被告夏復翔及其辯護人爭執上開 二函文之證據能力,尚屬無據。   
二、其餘本判決所引用證據,均有證據能力:
(一)本判決所引用其餘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除因符合刑 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4關於傳聞法則例外規定者,本 有證據能力外,其餘均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同 意有證據能力(見訴一卷第404至405頁、第409至440頁、 訴二卷第221至222頁、訴三卷第236頁),而本院審酌上 開各項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客觀環境條件,並無違法取證 或欠缺憑信性或關連性之情形,作為證據使用皆屬適當, 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 力,得作為認定事實之憑據。又本判決以下所引非供述證 據部分,既不適用傳聞法則,復查無違法取得之情事存在 ,且業均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辯護人辨識而 為合法調查,該等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均得作為本案裁判 之資料。
(二)至被告夏復翔及其辯護人另爭執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 析處108年1月10日、112年1月16日、111年9月8日函文各1 份、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2份、人民網網 頁資料、105年4月25日被告夏復翔及李鷹行動蒐證作業報 告表、「孫中山誕辰137周年」、「廣州黃花崗72烈士103 周年」、「黃埔情第六屆海峽兩岸退役將軍聯誼活動」、 「第七屆海峽兩岸退役將軍聯誼活動」等網路搜尋資料、



中聯辦臺務部網路搜尋資料、扣案手機對話紀錄各1份等 卷證之證據能力。經核該等證據均未經本院作為認定被告 夏復翔犯罪事實所憑依據,爰不予贅述其等證據能力之有 無,併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訊據被告夏復翔固不否認有邀同附表一【甲欄位】所示我國 退役將領赴陸參加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活動之事,然矢口否認 有何為大陸地區黨務機構委託之民間團體「黃埔同學會」發 展組織之犯行,辯稱:我退役後擔任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 恆星高爾夫球隊隊長,並承繼以往前幾屆黃埔情海峽兩岸退 役將領高爾夫球邀請賽(下稱黃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球賽) 的邀請模式,幫忙居中聯繫與協調參加人員,我所邀請的對 象主要都是我所屬恆星高爾夫球隊的海軍退將,另外還會有 陸軍、空軍一起參加,這部分並不是我邀請的,我們退將都 只是單純去大陸打球,我絕對沒有為大陸發展組織的行為, 更沒有危害國家安全的意圖云云(見警七卷第3至46頁、偵 二卷第299至306頁、聲羈一卷第43至61頁、聲羈二卷第59至 72頁、偵四卷第73至82頁、偵五卷第7至16頁、第61至74頁 、訴一卷第95至108頁、第393至408頁、訴二卷第219至273 頁、第285至365頁、訴三卷第13至97頁、第205至308頁)。 經查:
一、被告夏復翔有邀約附表一各編號【甲欄位】所示退役將領至 大陸地區參與附表一所示活動之事實:
(一)被告夏復翔自103年起,陸續以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引介名 義,邀請附表一各編號【甲欄位】所示海軍退役將領,於 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日期,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地點參與「 黃埔同學會」舉辦之各屆黃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球賽,而 與方新生、郝一峰等「黃埔同學會」成員接觸,且與大陸 地區退役將領球敘等情,業經證人即受被告夏復翔邀約而 赴陸之退役將領寅○○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五卷第214頁 、偵二卷第10至11頁)、己○○於本院審理中(見訴三卷第 38頁、第49頁)、戊○○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警 四卷第242至248頁、偵一卷第344至349頁、訴二卷第262 至263頁)、甘克強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五卷第265至27 2頁、偵二卷第35頁)、蔣海安於調詢中(見警八卷第77 至78頁)、周薛萍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八卷第23頁、偵 四卷第153頁)、董遠於偵查中(見偵一卷第396至399頁 )、朱從榮於調詢中(見警六卷第17頁)、壬○於本院審 理中(見訴二卷第314至315頁)證述明確,並有被告夏復 翔及附表一各編號【甲欄位】所示退役將領之入出境資料



各1份在卷為證(見警三卷第3至6頁、第27至28頁、第45 至46頁、第65頁、第71至72頁、第75至77頁、第85頁、第 117頁、第121頁、第143至144頁、第151頁、第155至156 頁、第167至168頁、第233至234頁、第235至237頁),且 為被告夏復翔所不爭執(見訴一卷第400至403頁),此部 分事實,首堪認定。
(二)至被告夏復翔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另主張:就附表一編 號2部分,甘克強入境大陸地區時間為104年5月15日,應 該未參加該次活動云云(見訴一卷第401頁)。然查,甘 克強於104年2月15日自臺灣地區出境而入境大陸地區(南 京),後於同年5月15日自大陸地區(南京)出境而返回 臺灣地區乙節,有其入出境資料1份可佐(見警三卷167至 168頁)。證人甘克強並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我自000年 0月間就出境到南京短期居住於我女兒家中,我有收到參 加附表一編號2活動的邀請,我便直接從南京搭乘高鐵到 武漢參加該次活動等語明確(見警五卷第268頁、偵二卷 第37頁),而與前揭入出境資料相符,復與被告夏復翔與 甘克強於104年4月12日通聯過程中提及甘克強將自行由南 京前往乙情相合,此有該日通訊監察譯文1份可佐(見警 五卷第301頁),堪認其確有參與該次黃埔情兩岸退將高 爾夫球賽,被告夏復翔之辯護人此部分主張,容有誤會。(三)又關於公訴意旨認於附表一所示各引介名義之活動過程中 ,被告夏復翔另有使我國退役將領接觸到「其他統戰部等 官方人員」部分。就此,證人即參與附表一各活動之退役 將領多證稱並未見到有何中共統戰部等官方人員在場,或 就此情並無印象、不確定等情,此乃經證人己○○於本院審 理中(見訴二卷第360頁)、甘克強於偵查中(見偵二卷 第38頁)、壬○於本院審理中(見訴二卷第312至313頁) 、癸○○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警四卷第61頁、偵 一卷第256頁、訴二卷第300頁)、卯○○於本院審理中(見 訴二卷第251至252頁)、乙○○於調詢中(見警八卷第267 頁)、子○○於本院審理中(見訴三卷第59至61頁)證述在 卷。此外,卷內復查無有何積極事證可具體證明上開活動 確有中共統戰部等官方人員到場,則此部分公訴意旨尚無 可採。
二、「黃埔同學會」為「大陸地區黨務機構委託之民間團體」:(一)「黃埔同學會」為中共統戰部所支持之中共統戰部附屬團 體,並以推進兩岸統一為目標,而中共統戰部則為中國共 產黨官方對臺灣地區進行統戰策略業務之主責單位,其轄 下另實質掌握「統一促進會」,該會同負有促進兩岸統一



之任務等情,業據證人即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人 員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黃埔同學會」是中共黨政軍 組織的一部分,剛開始在成立的時候,應該比較接近黨務 的組織,並且由中共統戰部出資及支持,到了鄧小平時代 開始主張一國兩制後,因為想到「黃埔同學會」這個組織 最初是國共一起創立的,就開始想要以它來做對臺統戰的 部分,而且「黃埔同學會」的幹部多有在中共統戰部待過 的經歷,依據我過去偵辦及研究軍事情報的經驗,確實也 有印證裡面有中共統戰部人員;而中共統戰部則是屬於中 共黨務體系裡面的組織,從中央到省、縣、市都有黨委會 ,黨委會裡面都有統戰部、組織部及宣傳部三大部門,統 戰部主要負責兩岸統一的業務;此外,「統一促進會」也 是中共統戰部掌控的組織,該會的目的也是要促進兩岸統 一,且該會會長大部分都是由共產黨四大國家元首之一的 「政協主席」兼任等語明確(見訴三卷第210頁、第216至 217頁、第225至228頁)。而依證人甲○○自述任職於法務 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並從事大陸情報組織與軍事方 面研究工作達十餘年之久,更曾有約十年之共匪案相關偵 防工作經驗(見訴三卷第211至214頁),再佐以其於本院 證述過程中,均能就兩岸情資分析、中共政體及情資單位 等各方面為詳盡具體之說明,自堪認證人甲○○對於上開所 述內容具有相當專業,而可採信為真實。
(二)此外,「黃埔同學會」之成立宗旨乃為發揚黃埔精神,聯 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主要任務為 宣傳「和平統一、一國兩制」之對臺方針政策,團結大陸 之黃埔同學,聯絡臺灣、港澳和海外之黃埔同學和黃埔組 織,弘揚愛國革命之黄埔精神,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 促進兩岸交流交往,推進國家和平統一事業和中華民族之 繁榮進步做出應有之貢獻;111年間(本院按:即檢調單 位函詢時間)擔任秘書長之肖虹該時亦任「統一促進會」 執行副秘書長,並曾任中共中央統戰部十二局副局長;10 8年間(本院按:即檢調單位函詢時間)擔任副秘書長之 郝一峰曾任中共中央統戰部綜合調研處處長、港澳聯絡處 處長、幹部培訓中心副主任;108年間(本院按:即檢調 單位函詢時間)擔任聯絡部副部長之方新生曾任「統一促 進會」臺港澳聯絡部對臺聯絡處處長等情,有調查局兩岸 情勢研析處108年2月26日調陸貳字第10821501830號函文 、111年4月8日調陸貳字第11121503490號函文及其附件各 1份在卷為證(見警一卷第7至8頁、第11至12頁)。又上 開二函文所載資料,乃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內部



系統建檔資料,該等資料來源為我國包含調查局、國安局 及軍情局等情資單位專業人員經年累積之公情與密情等情 報資料彙整,並會與時更新及增補乙情,則據證人甲○○於 本院審理中說明在案(見訴三卷第209至215頁),自足認 定該等函文所載內容具有高度可性信。 
(三)再觀「黃埔同學會」官方網站頁面即載有上述「發揚黃埔 精神,聯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之 成立宗旨,且網頁下方之「友情鏈接」欄位更放有「中共 統戰部」、「統一促進會」之網站超連結;而「統一促進 會」官方網站頁面所載現任會長汪洋確為第13屆全國政協 主席,現任執行副會長尤權則為現任中央統戰部部長,且 郝一峰亦經網頁登載為該會副秘書長,此有「黃埔同學會 」、「統一促進會」之官方網站頁面列印資料各1份附卷 可佐(見警一卷第21至32頁),而與上開證人甲○○證詞及 法務部調查局兩岸情勢研析處函文所載相互吻合。(四)綜合上開事證,依「黃埔同學會」之歷史背景脈絡、成立 宗旨、主要任務均圍繞兩岸統一議題,且其組成人員多具 有於中共統戰部或「統一促進會」擔任要職之經歷等以觀 ,可見其與中共統戰部、「統一促進會」等負有促進兩岸 統一任務之黨務機構或相關團體,乃具有密切關連性,當 足認定其顯為大陸地區黨務機構手足之延伸,而屬中共統 戰部所支持之民間團體,該當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 所規範之「大陸地區黨務機構委託之民間團體」甚明。   
三、被告夏復翔依從郝一峰、方新生之指示而邀約我國退役將領 赴陸之行為,該當為「黃埔同學會」發展組織:(一)「發展組織」之認定說明:
   按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之「發展組織」行為,係包 含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 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提供機會,提供該機 關、機構或團體之人員接觸、拉攏、吸收新的對象,以期 該新對象能夠同意該組織之設立目的。又所謂「組織」, 係指一群人為達成共同目的,組成依其權責分配而運作之 團體;所稱「發展組織」,指為此等組織之成立目的,對 外接觸、招攬、吸收成員,以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或 壯大、增進該組織之行為而言(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 第408號、104年度台上字第64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二)被告夏復翔與郝一峰及方新生間通聯分析:   被告夏復翔於103年前某時,於退役將領在臺餐敘之場合 結識郝一峰與方新生後,即依郝一峰及方新生指示於103



年至107年間,陸續以附表一所示各名義,邀約附表一各 編號【甲欄位】所示我國退役將領赴陸參與「黃埔同學會 」舉辦之各該活動,此有被告夏復翔與郝一峰及方新生間 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彙整1份在卷可憑(見偵六卷第39至62 頁)。而由下方所節錄之通聯譯文以觀,可見郝一峰及方 新生多次向被告夏復翔要求欲與「新人」即此前未曾參與 黃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球賽之我國退將接觸,且亦多次指 示被告夏復翔邀約海軍退役「上將」參與活動,甚而於訪 臺期間指示被告夏復翔安排與時任國民黨黃復興黨部黃國 屏支黨部主委之空軍退役少將江定慧、繼任被告夏復翔擔 任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張平海等特定軍方人士會面,由 郝一峰及方新生各該舉措,可見其等欲接觸「新人」退役 將領、高層退役將領或特定我國軍政體系有權人士之意味 濃厚,顯是為使「黃埔同學會」可藉被告夏復翔之引介, 而更廣泛觸及我國軍事系統:
  1.被告夏復翔與郝一峰於103年1月3日討論同年2月18日在臺 餐敘之通聯譯文(見警九卷第28至31頁):   被告夏復翔與郝一峰相約於103年2月18日晚間由被告夏復 翔負責安排我國退役海軍將領與郝一峰及方新生等人在臺 餐敘,郝一峰並向被告夏復翔強調:「你幫我海官裡找兩 個新朋友一起坐坐啊」等語,被告夏復翔則回覆:「好, 新朋友」等語,郝一峰再強調:「我這個人就是新、老朋 友都想見」等語,而具體表明期待能與先前不認識之我國 海軍退役將領會面餐敘之意。
  2.被告夏復翔與方新生於000年0月00日至12日間、18日、24 日、31日討論附表一編號1即第6屆黃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 球賽之通聯譯文(見警八卷第92至94頁、警九卷第73至77 頁、第81至82頁、第92至96頁):
  ⑴方新生於000年0月00日電聯告知被告夏復翔第6屆黃埔情兩 岸退將高爾夫球賽之時間及地點,並向被告夏復翔告知: 「郝秘(本院按:即指郝一峰)說如果你們請一位這個.. .『上面的』!那就再給您一個名額!你看好不好?」等語 ,經被告夏復翔回覆:「好啊!很好啊!我來問一下『上 面』!」等語,郝一峰復向被告夏復翔交代:「儘量找一 下『新的』最好吧!好不好?」等語,再經被告夏復翔回以 :「好的」等語而允諾。方新生於翌(12)日電聯被告夏 復翔時再次提及:「你這邊的話要是有『新的』更好!」, 而經被告夏復翔回覆:「好,0K!」等語。
  ⑵方新生於000年0月00日致電被告夏復翔詢問:「你這邊運 作的怎麼樣了?」等語,持續關切邀約新人及退役上將之



下文,被告夏復翔則回報:「我現在就是再請示『北邊的』 、『上面的』嘛…現在還沒有回話」等語。方新生又於同年 月24日致電被告夏復翔關切參與人員確認情形,經被告夏 復翔回報:「我請示過他了,他沒有空,苗先生(本院按 :被告夏復翔自承所稱『苗先生』乃海軍退役上將苗永慶, 見警七卷第28頁)沒有空!」、「另外我在想找兩個沒去 過的!」、「還有兩個以前沒有參加過這個比賽的!以前 沒有參加過的!」等語。此後被告夏復翔即於同年月31日 與方新生之通聯中,將「新人」即海軍退役少將周薛萍張漢生之姓名及軍階等資訊告以方新生,以完成找尋新人 參與活動之任務(本院按:張漢生最終並未參與此次行程 )。
  3.被告夏復翔與方新生於000年0月00日討論同年10月10日至 12日間在臺餐敘之通聯譯文(見警九卷第161至165頁):   方新生於通聯中向被告夏復翔提及自己將帶領京劇團隊來 臺表演,希望於行程中有機會帶同「李務起」、「鄭琴」 等陸方人員與被告夏復翔等退役將領餐敘,並向被告夏復 翔表示:「那個屏東的黃復興黨部那個誰、叫什麼?」、 「你叫他上來,好不好?」、「他現在不是在那個屏東當 黃復興黨部的主委?」等語,而指定被告夏復翔邀請時任 國民黨黃復興黨部黃國屏支黨部主委之空軍退役少將江定 慧共赴餐會。
  4.被告夏復翔與郝一峰於104年2月20日、同年3月17日;與 方新生於同年3月10日、26日討論附表一編號2即第7屆黃 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球賽之通聯譯文(見警九卷第186至1 89頁、第191至192頁、第199至201頁、第206至207頁):  ⑴被告夏復翔與郝一峰於104年2月20日通聯,經郝一峰告以 第7屆黃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球賽之時間及地點,郝一峰 向被告夏復翔表示:「你現在可以初步物色團隊啦!」、 「考慮給你加兩個名額!」、「但是有一點,你要有『新 人』!你不能老的、老面孔」、「基幹隊伍你要保留」、 「然後搞2、3個新面孔,好不好?」等語,而經被告夏復 翔允諾:「新人,好」、「了解」等語。
  ⑵被告夏復翔與方新生另於104年3月10日通聯以確認本屆高 爾夫球賽活動細節,方新生並向被告夏復翔強調:「您這 邊要是有推薦上將,那是最好啦!」等語。郝一峰則於同 年月17日致電被告夏復翔詢問參與人員確認情形,並再次 向被告夏復翔強調:「我這邊名額把你擴大了,你有沒有 搞點新人過來啊?」等語,而經被告夏復翔回覆:「有、 有!」等語,郝一峰復稱:「人家這邊陸、空都有上將級



的,你們怎麼不搞點上將來?」等語,而頻頻要求被告夏 復翔應尋得新人、退役上將參與活動。方新生再於104年3 月26日致電被告夏復翔確認參與名單,被告夏復翔表示: 「名單...我現在苗先生那邊是沒有辦法了,我又親自問 他了」等語,而告以其未能順利邀約海軍退役上將參與本 次活動之結果。
  5.被告夏復翔與方新生於000年00月00日、同年11月4日、6 日討論同年11月6日在臺餐敘之通聯譯文(見警八卷第370 至371頁、警九卷第231至234頁、第247至251頁):   被告夏復翔於104年10月29日致電方新生討論方新生及郝 一峰等人於同年00月間來臺行程,並定於同年月6日晚間 與我國退役將領餐敘,方新生向被告夏復翔提及:「您那 個繼任的會長…、那個誰?」、「那個張平海…你們考慮, 跟你們能不能弄到一起去?」等語,而表示希望能邀約繼 任被告夏復翔擔任海軍官校校友會會長張平海共赴餐會 。嗣被告夏復翔與方新生於同年11月4日通聯之過程中, 方新生再次以:「你先把人搞一下,看有多少人、多少張 票,我本來想找張平海,結果我現在也找不到他電話了! 你一起問問他們,校友會那邊。」等語,表示欲邀請張平 海一同觀賞京劇表演之意;方新生復於同年月6日通聯中 ,向被告夏復翔再次詢問:「還有那個誰啊,張平海要來 嗎?」等語,而頻頻展現希望能與張平海碰面之強烈期待 。
  6.被告夏復翔與方新生於000年0月00日、20日討論附表一編 號3即第8屆黃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球賽之通聯譯文(見警 九卷第263至267頁、第271至272頁):  ⑴方新生於000年0月00日致電被告夏復翔告以第8屆黃埔情兩 岸退將高爾夫球賽時間及地點,方新生並向被告夏復翔表 示:「另外就是說,今年我看那個…我不知道那個誰啊, 就是那個上將那邊,你這邊今年能不能動員?因為這個形 勢有很大變化,很多上將都不幹這個什麼會長理事長的 ,你是不是可以動員、動員?」、「你爭取搞一個大將軍 來!」等語,而經被告夏復翔回以:「我來問問看」、「 好的」等語而允諾。
  ⑵而觀被告夏復翔與海軍退役中將壬○於翌(13)日之通聯譯 文(見警九卷第268至270頁),可見被告夏復翔依方新生 之指示先邀約壬○參加本次高爾夫球賽,並以:「另外啊 !你再邀請一下苗先生好不好?」、「您跟苗先生報告一 下,因為您的份量比較夠,而且您也去過,你這樣子跟他 報告一下,他會比較清楚,因為我在電話裡跟他報告啊…



第一個不清楚,講的不清楚,他沒有去過的人,你再跟他 講洋洋灑灑也沒有用」等語,而請託壬○邀請海軍退役上 將苗永慶出席。方新生嗣於105年4月20日再次致電被告夏 復翔關切邀請結果,而經被告夏復翔表示:「這個『上的』 可能有困難,我請示過了,他正好要到外國去,可能沒有 辦法」等語,告以未能順利邀請到海軍退役上將出席之結 果。
(三)附表一所示各引介名義均由「黃埔同學會」落地招待:   被告夏復翔及附表一【甲欄位】所示我國退役將領經被告 夏復翔引介而赴陸參與附表一所示各引介名義之活動,均 僅需自付來回機票費用,並分擔禮品購置費用,其餘包含 餐食、住宿及球敘場地費用等,均是由「黃埔同學會」出 資支付,而屬俗稱之「落地招待」模式乙節,業經被告夏 復翔於偵查中供稱:機票錢是自己出,有晚宴就由他們招 待,住宿大部分是他們支付,如果是「黃埔同學會」邀請 的就由「黃埔同學會」支付等語而自承在卷(見偵二卷第 301至302頁、聲羈一卷第49頁),核與證人即參與退將己 ○○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警四卷第333頁、偵一 卷第373頁、偵四卷第385至386頁、第444頁、訴三卷第49 頁)、寅○○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五卷第214頁、偵二卷第1 2頁)、朱從榮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六卷第17頁、偵二 卷第65頁)、戊○○於偵查中(見偵一卷第344至349頁)、 甘克強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五卷第274頁、偵二卷第43 頁)、蕭筧民於調詢中(見警五卷第70至74頁)、董遠於 調詢及偵查中(見警五卷第37至38頁、偵一卷第396至399 頁)、壬○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見警四卷第12頁、訴二 卷第314至315頁)、于璇於偵查中(見偵一卷第206頁) 、丁○○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四卷第142至143頁、偵一卷 第73頁、第81至83頁)、卯○○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四卷 第196至201頁、偵一卷第35頁)、乙○○於調詢及偵查中( 見警八卷第262至263頁、偵四卷第243至244頁)、周薛萍 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八卷第23頁、偵四卷第153頁)、 蔣海安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八卷第77至78頁、偵四卷第 170頁)、子○○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八卷第184至186頁 、偵四卷第201頁、第208頁)、王文周於調詢及偵查中( 見警八卷第219至224頁、偵四卷第228至229頁)所述相符 ,而堪認定。 
(四)附表一所示各引介名義,以餐敘、茶會及座談會等名目進 行「黃埔同學會」兩岸統一之政治主張宣揚行為:  1.於附表一所示各引介名義之行程中,均會由「黃埔同學會



」安排舉辦兩岸退役將領間之餐敘、茶會及座談會活動乙 節,業經被告夏復翔於偵查中自承在卷(見偵四卷第79頁 、偵五卷第8頁),核與證人即參與退將己○○於偵查中( 見偵四卷第445頁)、甘克強於偵查中(見偵二卷第35至3 8頁)、蕭筧民於偵查中(見偵一卷第415頁)、董遠於偵 查中(見偵一卷第398頁)、壬○於本院審理中(見訴二卷 第317頁)、癸○○於調詢及偵查中(見警四卷第54頁、第6 1頁、偵一卷第256頁)、于璇於偵查中(見偵一卷第206 至207頁)、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偵一卷第72頁 、訴二卷第334頁)、卯○○於本院審理中(見訴二卷第249 至250頁)、乙○○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見警八卷 第267頁、偵四卷第245至246頁、訴二卷第346頁)、周薛 萍於偵查中(見偵四卷第154頁)所為證述大致相符。此 外,自卷附「黃埔情第九屆海峽兩岸退役將軍聯誼活動手 冊」內容以觀,手冊第17頁以下之「第八屆海峽兩岸退役 將軍聯誼活動掠影」乃有兩岸退役將領於宴會場所相互交 流握手之照片(手冊第20頁)、兩岸退役將領坐於各座位 擺有人別立牌、會議資料之會議室內,面朝前方投影幕之 座談照片(手冊第29頁),以及兩岸退役將領共持包含被 告夏復翔在內等我國多名退役將領署名於其上之「發揚黃 埔精神促進祖國統一」書法橫幅合影照片(手冊第29頁) 等內容;卷附「黃埔情第十屆海峽兩岸退役將軍聯誼交流 活動手冊」第2至6頁之各日行程表則載有「河南省委省政 府晚宴」、「鄭州市委市政府晚宴」、「座談研討(16:0 0-18:30)」等行程內容,要均與被告夏復翔及上開各證 人所述情節相符,而堪認定附表一所示各引介名義之行程 確均有以餐敘、茶會及座談會等名目進行「黃埔同學會」 兩岸統一政治主張之宣揚行為。
  2.而於該等餐敘、茶會及座談會場合中,「黃埔同學會」所 屬成員及陸方退役將領多有提及「和平統一」、「一國兩 制」甚至「武統臺灣」等言論乙情,則有下述被告夏復翔 供述及參與活動之各證人相關證詞可資佐證,而堪採信為 實:
  ⑴被告夏復翔於偵查中自承:黃埔情的活動有座談會,內容 有講到一國二制、海峽兩岸的交流,大部分都是大陸那邊 的人在發言等語(見偵四卷第79至80頁)。  ⑵證人己○○於調詢中證稱:在餐敘、球敘期間,陸方與會人 員有向我等出席退將提出類似「兩岸一家親」的統戰言論 ,不過我們是應邀出席的人員,所以他們要這麼說,我們 也只能接受等語(見偵四卷第385至386頁);於偵查中證



稱:每一次座談會他們都會談到二岸一家親等語(見偵四 卷第445頁)。
  ⑶證人蕭筧民於調詢中證稱:大陸為了統戰以「黃埔情」為 由邀約我國退役將領赴陸與黃埔軍校以高爾夫球賽的方式 聯誼,不可諱言,陸方與會人員在每次與我等退役將領餐 敘、球敘活動期間,都會藉機宣傳「一國兩制統一中國」 的理念,就是要對我們做統戰工作等語(見警五卷第79至 82頁);於偵查中證稱:他們每次餐會的目的就是統戰, 吃飯時容易會有例如「一國兩制」、「統一中國」的標語 ,座談會時對方還曾經說要「武統臺灣」,都會明目張膽 的對我們統戰,從標題到討論事情都會講到要統一我們等 語(見偵一卷第414至416頁)。
  ⑷證人癸○○於偵查中證稱:黃埔情的行程中,都會安排座談 會,主要是臺灣及大陸退役將領來參加座談,主要是討論 兩岸的關係,希望和平發展等語(見偵一卷第256頁)。  ⑸證人于璇於偵查中證稱:參加黃埔情兩岸退將高爾夫球賽 前會有一個座談會,有人會談到「武統台灣」或「和平統 一台灣」等相關議題,也有人會問我要不要回大陸居住, 我覺得他們有拉攏我的氛圍等語(見偵一卷第206至20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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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