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3740號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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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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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南雲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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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蕭樺鴻
債 務 人 蕭樺鴻(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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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許淑綿
債 務 人 蕭國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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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請求調查債務人蕭樺鴻、許淑綿、蕭國煙
之郵局、集保等資料,並於查詢有效果時逕予強制執行。惟
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上開債務人三人之住居所地均
位於彰化縣,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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