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91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德陽鋼鐵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明熹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一二年度存字第三八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491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新臺幣1,000,000元,並以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 北地院)112年度存字第3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 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與 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 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同意書2紙、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閱新北地院112年度存字第383號卷宗,經核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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