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2年度,45號
TPDV,112,司全聲,45,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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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楊麗麗

聲 請 人 張凱惠



相 對 人 呂安淇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三月四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七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0年 度司裁全字第27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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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