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258號
TPDV,112,全,258,2023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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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王加興
秋琴
林純輝
政雄
陳振強
馬國雄
陳彙依
李亞榛
林芳儀
上九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詩琳律師
相 對 人 陽光PARK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徐政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
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李亞臻」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亞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因聲請人記載錯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有聲請人所提出民事聲請更正裁定狀在卷可按,是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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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