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士偉
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0年度消債補字第202號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2年9月5日止。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 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 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 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
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 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 日以112年度消債全字第28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 ,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 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 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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