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柯伊庭
柯伊婕
聲請人與相對人柯俊祺、柯俊名間聲請撤銷假處分事件,聲請人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10年度家全字第1
3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