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2年度,12號
PCDV,112,司全聲,1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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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伶
相 對 人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郎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所為之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號假扣押裁定,就聲請人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撤銷之。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鈞院104年度司裁全字第817 號民事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實施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 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 規定,爰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並提出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第6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等為證。三、經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7日以104年度司裁 全字第817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並據此對聲請人及第三 人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 。嗣相對人與聲請人及第三人陳俊男張智賢、陳香文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智重附民字 第6號就聲請人部分判決駁回,僅第三人陳俊男等三人提起 上訴,並經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 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號判決,相對人就第一審駁回聲請人部 分未提起上訴,是相對人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 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第530 條第1 項,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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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企機電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