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文峯
訴訟代理人 吳沛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雅光精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萬
4,5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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