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金上訴字,110年度,493號
TCHM,110,金上訴,493,2023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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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漢彰



黃惠媚



淑鈴



前列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匯豐


選任辯護人 李冠穎律師
陳世煌律師
洪婕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瑀



選任辯護人 鍾凱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美蒔



選任辯護人 黃幼蘭律師
簡榮宗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瑀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梁育姍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雲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卓秀雲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匯豐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安露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錦堂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7年度金訴字第5號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黃惠媚、林淑鈴
宋美蒔周瑀陳匯豐)、109年12月22日(江漢彰)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30550號、
106年度偵字第1435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寅○○、戊○○、子○○、丁○、乙○○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丁編號1至4「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丁編號1至4「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拾月。
寅○○犯如附表丁編號1至4「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丁編號1至4「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貳月。
戊○○犯如附表丁編號1至4「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 附表丁編號1至4「主文及沒收」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貳月。
子○○犯如附表戊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戊 編號1至11「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丁○犯如附表己編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己編 號1至7「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後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
乙○○無罪。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 貳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安露緹股份有限公司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萬貳仟陸佰 貳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參佰 參拾肆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伍仟陸 佰伍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參佰參 拾參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柒佰參拾 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雲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富如雨企業有限公司)扣案之犯罪所得 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 臺幣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民國100年9月6日登錄興櫃股票交易 ,股價代碼4922,已於105年2月16日終止股票興櫃買賣下稱 桑緹亞公司,址設臺中市○里區○○路0號)係經申請核准於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買賣股 票之興櫃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5條所稱之發行人。甲○○係 自102年5月13日起擔任桑緹亞公司之董事兼總經理,並自00 0年0月間起擔任桑緹亞公司之負責人,負責綜理桑緹亞公司 所有事務之決策及資金調度,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 責人,及證券交易法第179條所定之公司行為負責人;寅○○ 為甲○○之配偶,擔任桑緹亞公司總管理處資深副總經理,負 責公司各項總務、行政庶務,係為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券公司之董事,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主辦會計之人員及證券 交易法第179條所定之公司行為負責人;戊○○係桑緹亞公司 專案開發事業處資深副總經理,負責執行公司產銷計畫及工 廠全盤作業,係商業會計法所稱經辦會計之人員及證券交易 法第179條所定之公司行為負責人。子○○係址設新竹縣○○鄉○ ○村○○○00○0號之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露緹 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址設新 竹縣○○市○○路000號之安露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露緹公 司)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丑○○),綜理該2公司之各項 業務及決策;卯○○係子○○之配偶,曾任百露緹公司會計(自 103年6月起任職)及安露緹公司董事;陳素鑾係子○○之胞姊 ,曾任百露緹公司會計及監察人、安露緹公司監察人;癸○○ 係子○○之侄兒,曾任百露緹公司廠長及監察人,卯○○、陳素 鑾、癸○○(3人均經原審判處罪刑確定)均為百露緹及安露 緹公司中從事會計業務之人,且為商業會計法上之主辦、經 辦會計之人員。丁○係址設苗栗縣○○鎮○○0000號之瑀皇企業 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下稱瑀皇公司,已於106年2月13日變更 負責人為庚○○)、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1富如 雨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以下稱富如雨公司,惟000 年0月間設立登記名稱富如雨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胡杏如,至000年00月間更名為富如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至000年0月間再更名為高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至同年 00月間又更名為富日禾股份有限公司,至000年0月間再更名 為雲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並變更為丙○○,起訴書及原判 決均誤載富如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址設臺北市○○ 區○○街000巷00號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羅威氏公司) 之負責人,綜理該3公司之各項業務及決策,其亦瑀皇公司 、羅威氏公司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二、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 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 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而證券交易法第62條第2項授 權制訂之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8條再授



權訂定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 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0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國發 行人應分別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 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年度個別及合併財務報告二份;每半 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本中心申報經會計師查核 簽證之半年度個別財務報告及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合併財 務報告二份及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下載之應 公告事項資料,屬於全年度者加送關係企業合併財務報表二 份。」另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證券交易 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 者外,應於每月10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營 收)。從而桑緹亞公司於櫃買中心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期間, 應向櫃買中心申報年度(第四季)及半年度(第二季)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個別及合併財務報告。甲○○、寅○○、戊○○均 明知發行人即桑緹亞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及發行人於依法 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 、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不得有虛偽之記載; 以及明知商業會計法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 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不得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然因桑緹亞公司營收不 如預期,為求順利取得融資,甲○○、寅○○、戊○○竟共同基於 使發行人桑緹亞公司為虛偽記載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 聯絡,卯○○依甲○○指示安排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瑀皇 公司、富如雨公司、羅威氏公司從事虛假交易,以虛進、虛 銷之方式,虛增桑緹亞公司營收,並由桑緹亞公司不知情之 人員將前開不實交易之資料登載於財務報告及相關傳票,其 方式為:由甲○○指示戊○○每月以電子郵件通知百露緹公司、 安露緹公司前後任會計陳素鑾卯○○、癸○○當月需開立予桑 緹亞公司統一發票之日期、品項、數量及金額,再百露緹公 司、安露緹公司分別開立如附表一、十所示之虛偽不實統一 發票予桑緹亞公司,桑緹亞公司依照前開發票內容,復開立 如附表三所示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予富如雨公司、開立如附 表四所示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予羅威氏公司、開立如附表五 所示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予瑀皇公司,再分別由富如雨公司 開立如附表七所示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予百露緹公司、由羅 威氏公司開立如附表八及附表十一所示之虛偽不實統一發票 予百露緹公司及安露緹公司、由瑀皇公司開立如附表九之虛 偽不實統一發票予百露緹公司(詳見附表丙所示),以此方 式完成三方營業人間之循環交易;並明知於附表一、三至五 、七至十一所示期間,桑緹亞公司與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



司、瑀皇公司、富如雨公司、羅威氏公司均無實際交易,分 別於102年度下半年季報(即102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詳見附表甲編號1所示)虛增自百露緹公司進貨;103年度上 半年季報(即103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詳見附表甲編號 2所示)虛增自百露緹公司進貨,並虛增向富如雨公司、瑀 皇公司銷貨(詳見附表乙編號1所示);103年度下半年季報 (即103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詳見附表甲編號3所示) 虛增自百露緹公司進貨,並虛增向富如雨公司、瑀皇公司、 羅威氏公司銷貨(詳見附表乙編號2所示);104年度上半年 季報(即104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詳見附表甲編號4所 示)虛增自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進貨,並虛增向羅威氏 公司銷貨(詳見附表乙編號3所示),而將不實交易之資料 登載於桑緹亞公司財務報告及相關傳票,另將相關之不實月 營收情形、財務報告申報及公告於櫃買中心「公開資訊觀測 站」,且上開財務報表上不實之進貨、銷貨金額,已達足以 影響一般投資人之投資判斷、若向金融機構貸款亦足以影響 金融機構是否核貸之判斷,而具有重大性(詳見附表甲編號 1至4、附表乙編號1至3所示)。
三、子○○為百露緹公司之負責人,並為安露緹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明知百露緹公司於附 表一所示期間,安露緹公司於附表十所示期間之各營業稅期 (即每2個月為1期),皆未銷售貨物予桑緹亞公司(循環交 易如附表丙所示),竟為獲取桑緹亞公司給付之發票金額之 3%對價,與卯○○、陳素鑾、癸○○共同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 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列各稅期內(即附表一編號1 、2至4、5至9、10至19、20至24、25至37、38至47、48至54 、55、56至61),及附表十編號1至8所列稅期內,開立如附 表一、十所示不實交易內容之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統一 發票予桑緹亞公司,充當桑緹亞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詳如 附表一、十所示),百露緹公司因而獲取共計新臺幣(下同 )402萬4494元(元以下均不計入),安露緹公司因而獲取 共計80萬2629元之不法所得。
四、丁○為富如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為羅威氏公司、瑀皇公 司之負責人,負有據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之義務,明知富如 雨公司於附表七所示期間之各營業稅期,皆未銷售貨物予百 露緹公司;羅威氏公司於附表八所示期間各營業稅期,皆未 銷售貨物予百露緹公司;羅威氏公司於附表十一所示期間之 各營業稅期,皆未銷售貨物予安露緹公司;瑀皇公司於附表 九所示期間各營業稅期,皆未銷售貨物予百露緹公司(循環 交易如附附表丙所示),竟為獲取桑緹亞公司給付之發票金



額之3%對價,基於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犯意聯絡,與不 詳之會計經辦人員,分別於上開附表七所列各稅期內(即附 表七編號1至4、5至6);上開附表八所列各稅期內(即附表 八編號1至2、3至4、5、6至8、9至11);上開附表十一編號 1至11所列稅期內(即附表十一編號1至11),開立如附表七 、八、九、十一所示不實交易內容之富如雨公司、羅威氏公 司、瑀皇公司公司統一發票予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充 當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之進項憑證使用(詳如附表七、 八、十一、九所示),富如雨公司因而獲取共計58萬5127元 (元以下均不計入),羅威氏公司因而獲取共計219萬8985 元之不法所得(附表八+附表十一之合計),瑀皇公司因而 獲取共計110萬1064元之不法所得。  五、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06年2月15日,持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至桑緹亞公司、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富如 雨公司、羅威氏公司、瑀皇公司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十三 所示之物,始循線查悉上情。
六、案經財團法人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函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及法 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起訴 。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事項:
一、本院審理範圍:
  按110年6月18日刑事訴訟法第348條修正施行前已繫屬於第 二審法院之案件,在修正施行後,應適用修正前規定以定其 上訴範圍,故於110年6月18日前已因上訴而繫屬於第二審法 院者,其上訴範圍之認定,仍應依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第34 8條規定處理。本案係於上開條文修正施行前之110年3月10 日繫屬於本院(以卷附原審法院檢附卷證送上訴之公函上本 院收案章戳日期為準),參諸前揭說明,自應適用修正前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2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 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之規定。準此,原判決就上訴人即 被告甲○○、寅○○、戊○○、乙○○、丁○(下稱被告甲○○、寅○○ 、戊○○、乙○○、丁○)部分,分別為有罪判決及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雖其中一部分經諭知有罪,而被告甲○○等5人復僅 就原判決諭知有罪部分提起上訴,然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 348條第2項所揭櫫之上訴不可分原則,其上訴效力自及於原 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至於被告 甲○○、寅○○、戊○○被訴行使偽造私文書而經原審為無罪諭知



部分,則因檢察官未就此部分提起上訴而確定,附此敘明。二、被告於第二審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參與沒收程序之審判、上訴及 抗告,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2編第1章第3節、第3編 及第4編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455條之28分別定 有明文。參與人安露緹公司、瑀皇公司、雲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富如雨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 (本院493號卷六第399至412頁) ,其等無正當理由,於本 院112年5月25日審判期日不到庭,自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三、檢察官、被告甲○○、寅○○、戊○○、丁○及辯護人於本院,對 於本件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本件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 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一、二、三部分,業據被告甲○○、寅○○、戊○○ 、子○○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坦承不諱(偵30550號卷一第38 頁反面至39頁;原審卷一第103、254、原審卷三第66頁、原 審卷五第120頁;本院493號卷七第66、70至71頁);另上開 犯罪事實四部分,則據被告丁○則於偵查及本院坦承犯行( 偵30550號卷一第85至92、99至108、110頁;本院493號卷七 第66頁),惟被告甲○○、寅○○、戊○○另辯稱:其等不實登載 之統一發票進貨、銷貨,沒有達到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74條之重大性要件云云。惟查:
 ㈠被告甲○○、寅○○、戊○○明知桑緹亞公司與百露緹公司、及安 露緹公司、瑀皇公司、富如雨公司、羅威氏公司間均無實際 交易,為墊高桑緹亞公司之營收金額,邀集百露緹公司及安 露緹公司負責人子○○,分別於附表一、十所示時間,依甲○○ 指定之日期、品項、數量及金額開立如附表一、十所示統一 發票,給桑緹亞公司作為進貨收據,以及瑀皇公司、富如雨 公司、羅威氏公司負責人丁○,收受甲○○指定之日期、品項 、數量及金額如附表三至五所示統一發票,作為桑緹亞公司 之銷貨收據,並開立瑀皇公司、富如雨公司、羅威氏公司如 附表七至九、十一所示之統一發票,給百露緹公司、安露緹 公司作為進貨收據,被告寅○○及戊○○則協助桑緹亞公司統一 發票之開立及告知被告子○○、丁○前開事項,甲○○、寅○○、 戊○○並於桑緹亞公司在櫃買中心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期間,應 向櫃買中心申報年度(第四季)及半年度(第二季)經會計 師查核簽證之個別及合併財務報告,分別於102年度下半年 季報(即102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詳見附表甲編號1所



示)虛增自百露緹公司進貨;103年度上半年季報(即103年 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詳見附表甲編號2所示)虛增自百露 緹公司進貨,並虛增向富如雨公司、瑀皇公司銷貨(詳見附 表乙編號1所示);103年度下半年季報(即103年7月1日至 同年12月31日,詳見附表甲編號3所示)虛增自百露緹公司 進貨,並虛增向富如雨公司、瑀皇公司、羅威氏公司銷貨( 詳見附表乙編號2所示);104年度上半年季報(即104年1月 1日至同年6月30日,詳見附表甲編號4所示)虛增自百露緹 公司、安露緹公司進貨,並虛增向羅威氏公司銷貨(詳見附 表乙編號3所示)等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甲○○、寅○○、戊○ ○、子○○、丁○坦承在卷,核與同案被告卯○○、陳素鑾、癸○○ 證述相符,並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 公司桑緹亞公司重大事件專案查核報告、銷貨、進貨交易抽 核表、百露緹公司與桑緹亞公司間之進銷項發票明細、桑緹 亞公司廠商進貨明細表、桑緹亞公司轉帳傳票、百露緹公司 OEM報價單/訂購合約書、桑緹亞公司銷貨單明細表、桑緹亞 公司最近5年度簡明財務資料、桑緹亞公司會計師查核(核 閱)報告、桑緹亞公司103年至104年之重大申報事項、百露 緹公司與桑緹亞公司間之進銷項發票明細、財政部中區國稅 局106年8月23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12186號函及檢附桑緹 亞、瑀皇、百露緹、安露緹、羅威氏、富如雨等公司自102 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 北國稅局106年9月1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一字第1060957282 號函及檢附羅威氏等公司102年8月至000年0月間之進銷項資 料電子檔、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 年8 月24日中區 國稅豐原銷售字第1062108728號函及檢附桑緹亞公司自102 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電子檔、財政部北 區國稅局竹北分局106年8月30日北區國稅竹北銷字第106215 4107號函及檢附安露緹公司102年8月至104年7月之進銷項憑 證明細資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8月24日北區國稅竹東 銷字第1062419937號函及檢附百露緹公司102年8月至104年7 月止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106 年8月24日中區國稅苗栗銷售字第1062056226號函及檢附瑀 皇公司102年8月至104年7月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電子檔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6年9月14日中區國稅四字第10610124 87號函、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106年9月19日中區國稅 苗栗銷售字第1060053433號函及檢附瑀皇公司與桑緹亞臺中 分公司自102年8月至104年7月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光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6年9月15日北區國稅竹東銷字第1062 420207號函及檢附百露緹公司與桑緹亞等7家營業人102 年8



月至104年7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大智稽徵所106年9月25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1060653629 號書函及檢附桑緹亞公司臺中分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106年10月5日中區國稅豐原銷 售字第1060107733號函及檢附桑緹亞公司與桑緹亞公司等7 家營業人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 畫面、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6年9月27日財北國稅內湖營業一 字第1060958079號函及檢附羅威氏等公司102年8月至000年0 月間與桑緹亞等8家公司間之進銷項資料電子檔、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106年11月27日中區國稅大智銷售字第1 060654342號書函及檢附桑緹亞公司自102年8月起至104年7 月止之進銷項憑證明細表、被告癸○○之電子郵件信函、103 年度桑緹亞公司財報實審補充說明、104年度上半年桑緹亞 公司財報實審補充說明、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106年3月7日證櫃審字第1060004051號函及檢附桑緹亞公 司之102年度至104年度之每月公告營業收入及各該期間公告 之財務報告、轉帳傳票、發票單據、採購單科技部中部科 學工業園區管理局108年7月29日中商字第1080015979號函檢 附桑緹亞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108年8月19日證櫃審字第1080060678號函檢附 桑緹亞公司之興櫃申登資料,桑緹亞公司公司登記卷宗在卷 可稽。另甲○○係自102年5月13日起擔任桑緹亞公司之董事兼 總經理,並自000年0月間起擔任桑緹亞公司之負責人,業據 被告甲○○自白在卷(本院493號卷六第70至71頁),且有桑緹 亞公司變更登記表足憑(本院493號卷五第374頁);安露緹 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為丑○○,亦有安露緹公司登記卷宗可查; 富如雨企業有限公司於000年0月間設立登記名稱富如雨企業 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胡杏如,至000年00月間更名為富 如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至000年0月間再更名為高尚生物技 術股份有限公司,至同年00月間又更名為富日禾股份有限公 司,至000年0月間再更名為雲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並變 更為丙○○等情,亦有該公司登記卷宗足憑。是上開部分不實 交易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桑緹亞公司上開財務報表上不實之進貨(進項)、銷貨 (銷項)金額,已達足以影響一般投資人之投資判斷,而具 有重大性(詳見附表甲編號1至4、附表乙編號1至3所示)部 分:
  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第20條第2項、及第174 條第1項第4款乃至第5 款之罪,其規範之行為客體均為行 為人記載、散布虛偽訊息,各罪立法目的在於維護有價證



券市場之誠信,其保護法益均係市場上一般不特定多數投 資人之財產法益,亦即有價證券市場上各別投資人財產法 益之多數集合,此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係保護個人之特定財 產法益,亦即所保護者乃各別投資人之個人特定財產者, 有所不同。參以上開各罪法定刑均較排斥適用之商業會計 法第71條及第72條、刑法第215條之法定刑為重。據此觀 之,實有必要合理限縮上開各罪之適用範圍,並使該各罪 之構成要件正確且恰如其分地與前述保護法益相呼應,以 免過度處罰。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 第1項第4款乃至第5款之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散布或記載 之不實資訊具有重大性為要件。具體而言,行為人登載或 記載之詐偽資訊必須係與投資判斷形成過程相關之重要事 實,亦即係與一般投資人之投資判斷形成過程具有重要關 聯之事項,而足以影響投資判斷之形成過程之事實,即該 項詐偽資訊必須具有重要性或重大性,而屬「重要事實」 。在會計實務上,重大性的觀念普遍存在於資訊的表達、 查核時的抽樣標準等事項,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公告或申 報的財務業務文件所採用;而為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並考 量證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及刑法謙抑性,應以「目的性限 縮」來限制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的處罰範圍, 亦即財務資訊不實之刑事責任,須以「重大性」作為客觀 要件上的限縮。是以,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 款的罪責,必須發行人之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具 有虛偽記載,且其不實內容必須具備重大性(最高法院10 6年度台上字第3700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321號、111年 度台上字第257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⒉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 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 匿之情事」,違反者,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 處罪刑。所稱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內容」,係指某 項資訊的表達或隱匿,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 具有重要的影響者而言;參諸同法第20條之1規定,暨依 目的性解釋、體系解釋,及比較法之觀點,目前學界及實 務上通認應以具備「重大性」為限,亦即應以相關資訊之 主要內容或重大事項之虛偽或隱匿,足以生損害於(理性 )投資人為限。而此「重大性」原則之判斷標準,雖法無 明文,然我國邇來實務已漸次發展出演繹自現行法規命令 之「量性指標」,例如本件行為時之財報編製準則第13條 之1第1款第7目(即現行財報編製準則第17條第1款第7目 )所規定「與關係人進、銷貨之金額達1億元或實收資本



額20%以上者」;第8目(即現行財報編製準則第17條第1 款第8目)所規定「應收關係人款項達1億元或實收資本額 20%以上」,及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1 款、 第2項第2款之「應重編財務報告」門檻(即個別財務報告 、合併財務報告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1千5百萬元以上,且 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5%%者)等量化規定。另外,尚 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 MMISSI ON;簡稱SEC)發布之「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 Staff Accounting Bulletin No.99)所列舉之不實陳述 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使損失變成收益(或收益變成 損失)、影響發行人遵守法令之規範、貸款契約或其他契 約上之要求、增加管理階層的薪酬、涉及隱藏不法交易等 因素,而演繹出「質性指標」;而此「質性指標」,並非 單純以關係人間之「交易金額」若干為斷,尚含括公司經 營階層是否有「舞弊」「不法行為」的主觀犯意,或該內 容是否足以「掩飾營收趨勢」「影響履約或償債能力」及 「影響法律遵循」等各項「質性因子」,加以綜合研判。 換言之,證券交易法上「重大性」概念判斷的核心,在於 不實資訊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可能具有顯著影響,在 整體資訊考量下,仍然可能影響其投資決策,因此在判斷 某項不實資訊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重大性」要件時,必 須根基於理性投資人可能實質改變其投資決策的核心概念 下,藉由前述「量性指標」和「質性指標」進行全面性的 綜合判斷,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屬重大而應揭露,並不 需要兩者兼具,俾發揮「質性指標」補漏網的功能,避免 行為人利用「量性指標」、形式篩檢,而為實質脫法規避 行為,以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準此重大性之判斷必須從 資訊使用者之立場考量,藉由「量性指標」和「質性指標 」進行全面性綜合判斷,只要符合其一,即屬重大而應揭 露,並不需要兩者兼具,俾發揮「質性指標」補漏網的功 能,避免行為人利用「量性指標」、刑事篩檢而為實質脫 法規避行為,以維護證券市場之威信
  ⒊經查,桑緹亞公司於櫃買中心登錄興櫃股票交易期間,應 向櫃買中心申報年度(第四季)及半年度(第二季)經會 計師查核簽證之個別及合併財務報告等情,有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12年1月31日證櫃審字第112005 1252號函附卷足稽(本院493號卷六第145頁)。而申報進 貨(進項)、銷貨(銷項)總額之計算,業據證人己○○即 桑緹亞公司財務報表製作之簽證會計師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在財務報告中,關於進貨(進項)金額,並不會單獨顯



示,只會顯示在營業成本項目上,但是營業成本內包括期 初存貨加本期進貨減期末存貨,再加上人工與製費的金額 ;關於銷貨(銷項)金額,則顯示在收入項目中之商品銷 售項下,上開2項目金額,第二季顯示當年1至6月之財務 報表,第四季則顯示當年1至12月全年度之金額,減去當 年1至6月之金額,即為第四季登載之金額等語(本院493 號卷六第347至352頁)。雖然在財務報告中,關於進貨( 進項)金額,並不會單獨顯示,只會顯示在營業成本項目 上,但是其已為營業成本金額之一部,是本院在計算桑緹 亞公司以無實際交易之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進貨發票 金額,於該財務報表上營業成本是否具有「重大性」時, 依有利於被告之原則,以全部營業成本金額為母數(即不 扣除期初存貨加本期進貨減期末存貨、人工與製費等金額 ),以無實際交易之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統一發票為 分子,計算不實交易金額在財務報表中營業成本所佔之比 例。
  ⒋依此計算結果,桑緹亞公司以百露緹公司、安露緹公司無 實際交易之統一發票金額作為進貨(進項)金額,佔各季 財務報表營業成本比例在9.7%至24.4%間、金額則在2444 萬6,851元至6647萬9,385元間(詳見附表甲編號1至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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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露緹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尚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如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那柏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十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威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桑緹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露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葉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瑀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