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2年度,10號
TNDV,112,勞執,10,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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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郭筱萍
蕭珮昀
吳若綺
梁靖



聲 請 人 陳佩祺
相 對 人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兩造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成立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陳佩祺等5人積欠資遣費如附件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債權明細表所示之金額。2.資方應於112年6月1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共計新臺幣伍拾壹萬壹仟壹佰零陸元予勞方。」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2年5月26日在臺南 市政府勞工局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陳 佩祺等5人積欠資遣費、薪資及預告工資等合計新臺幣(下同 )511,106元,並應於112年6月1日前,匯款至聲請人陳佩祺 等5人所提供之金融機構帳戶(詳如附件「總債權」、「匯入 帳號」、「分行別」欄)。詎相對人迄今仍未依上開調解成 立內容為給付,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之規定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 強制執行。三、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 法第59條第1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兩造成立如聲請意旨所述之勞資爭議調解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慶安生醫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積欠員工薪資、資遣費等債權明細表、勞資爭議調 處集體申請名冊及委任書、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 會議出席簽到簿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實,且聲請人與相對人 所成立調解之內容,亦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各款規定應 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 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請求本院就該調解成立內容裁定准 予強制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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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安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