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妤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
字第31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佳妤知悉「土耳其頂級82%橄欖油滋 養皂」之圖片及商品文字,為告訴人濟峰實業有限公司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竟於民國111年3間某日,未經告訴 人之同意或授權,基於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擅自在 網站電子商務平台「生活市集」,重製上開美術著作,再公 開傳輸至其於shop2000網站(shop2000.com.tw)所經營之帳 號「○○批發」(帳號由蔡蓮珠申請,另為不起訴處分)賣場 ,作為其販售「土耳其頂級82%橄欖油滋養皂」使用,以此 方式侵害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 條第1項非法重製、同法第92條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 人著作財產權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 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 該罪名依同法第100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 告和解,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可稽,參諸上開說 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