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更一字,112年度,1號
TPDV,112,司全聲更一,1,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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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陳貴美
黃茂雄

陳文聰

黃淑幸
黃英明

黃英進
黃素娟

黃信雄

黃志雄

黃仁雄
黃明雄
黃雨晴
陳達生

陳達仁
陳達欣

闕曉雲
闕曉菁

闕曉萍
共同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賴邵軒律師
相 對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易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
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第三人黃王碧霞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 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51年度全字第799號)。黃 王碧霞死亡後,由聲請人繼承其權利義務關係。茲相對人迄 未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本院復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函 請相對人陳報是否已就假扣押保全之請求起訴,相對人於同 年月17日收受送達後迄未陳報。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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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