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257號
TPDV,112,全,257,202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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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25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陳依靈
相 對 人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呈基
相 對 人 郭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下同)7,737,268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106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登錄債券為相對人勁詠工程 有限公司、張呈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勁詠工程有限公 司、張呈基之財產於23,211,804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二、相對人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張呈基如以23,211,804元為聲請 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勁詠工程有限公司張呈基連帶負擔 3分之2,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 項 、第5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 ,固應駁回其聲請,惟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 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 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 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所謂假扣押之原因,即債務人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 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是依當事人之陳述及提出之相 關證據,倘可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 為如此者,自不得謂為未釋明。且依前開規定,只須債權人 有所釋明,縱未達到使法院產生較薄弱之心證,相信其主張 之事實大致可信之程度,亦屬釋明不足,而非全無釋明,如 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



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60號 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勁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勁詠公 司)分別於民國(下同)109年5月25日、109年10月12日、1 10年9月1日邀同相對人張呈基郭美娟為連帶保證人與債權 人簽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資金紓 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紓困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又另 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分別借款2,000,000元、6,000,000 元、3,770,000元、530,000元、6,000,000元、6,000,000元 。詎料,相對人其中3筆債務僅繳納至111年12月止,並經聲 請人催告還款未果,依約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今積欠如 附表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相對人112年1月未能按時還 款,聲請人自112年1月多次電話聯繫相對人繳款,皆未能正 常還款,聲請人於112年4月向相對人寄送催告函後亦未見相 對人正常清償,顯示相對人主觀上其明知與聲請人之借貸關 係每月有按期清償之義務,惟至今不再還款亦不主動聯絡, 其拒絕清償逃避債務之意圖十分明顯。又依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相對人勁詠公司負債總額43,241,000 元,因尚未連續逾期達3個月,逾期金額未顯示於逾期金額 欄位,然最近12個月還款紀錄欄已顯示逾期2個月至3個月未 繳,所有貸款皆已為欠繳狀態。相對人張呈基負債1,176,00 0元,最近12個月還款紀錄欄已顯示逾期3個月未繳,保證債 務77,429,000元金額龐大,又其台北富邦、匯豐、美國運通 信用卡款皆已為催收款項。相對人郭美娟111年原負債8,258 ,000元,112年增加負債至8,767,000元,顯示相對人等均資 金週轉不靈、無營業收入清償聲請人之債權,以相對人等現 有財力難以清償債務,相對人勁詠公司、張呈基郭美娟已 達於無資力之狀態。再依司法院法學檢索系統查詢,相對人 勁詠公司遭第三人聲請支付命令4件及本票裁定2件,勁詠公 司另與第三人聯貫工程有限公司訴訟中,遭聯貫工程有限公 司請求給付工程款。相對人張呈基遭第三人聲請支付命令6 件及本票裁定1件,另有請求清償借款民事判決1件。相對人 張美娟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1件。又依據票據信用資料查 覆單,相對人勁詠公司因存款不足遭退票31張,111年12月2 3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顯示相對人於本案借款後 仍持續增加負擔,且債信及票信皆已嚴重動搖。綜上所述, 上開事實顯示相對人等資金週轉不靈、無營業收入清償聲請 人之債權,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 與聲請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聲請人之債權 ,堪認聲請人就相對人之財產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為



免相對人將其現有之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是以聲請人為確 保債權,實有就相對人之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之必要,以免使 聲請人日後取得確定之終局判決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 行之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及第526條規定, 將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釋明如上,並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 104年度甲類第12期中央登錄債券供擔保以補充釋明之不足 ,請准將相對人所有財產23,211,804元範圍內予以假扣押。三、經查:
 ㈠假扣押請求之釋明: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積欠其借款,應負清償責任等語,業據 聲請人提出紓困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契據條款變更契約書 、債權人基準利率-月調整歷史資料表、還款明細表及備查 卡、郵政兩年定儲利率歷史資料表、催繳紀錄表、催告函及 回執等件為憑,經核並無不符,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之請求 部分已為釋明。
 ㈡假扣押原因之釋明:
 ⒈相對人勁詠公司、張呈基部分: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勁詠公司負債總額43,241,000元,最近12 個月還款紀錄欄已顯示逾期2個月至3個月未繳,所有貸款皆 已為欠繳狀態,並遭第三人聲請支付命令4件及本票裁定2件 ,又遭聯貫工程有限公司請求給付工程款,另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31張,111年12月23日因存款不足經通報拒絕往來。而 相對人張呈基負債1,176,000元,最近12個月還款紀錄欄已 顯示逾期3個月未繳,保證債務77,429,000元金額龐大,又 其台北富邦、匯豐、美國運通信用卡款皆已為催收款項,亦 遭第三人聲請支付命令6件及本票裁定1件,另有請求清償借 款民事判決1件,此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資料(下稱聯徵資料)、支付命令、本票裁定及判決、票 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等件在卷為憑。足知相對人勁詠公司、張 呈基債務高達數千萬元,金額實屬龐大,且多數陷於遲延長 達2至3月之久,已非一時不能清償,渠等清償能力明顯陷於 窘困,並分別遭第三人聲請支付命令以及本票裁定,相對人 勁詠公司更因存款不足遭退票高達31張並遭停止往來,兩人 債信基礎顯屬薄弱,是依相對人勁詠公司、張呈基之債務欠 款情形、還款能力、信用能力等狀況綜合判斷,聲請人對前 開借款債權確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堪認聲請人 對本件假扣押此部分之原因已有釋明,雖釋明尚有未足,聲 請人復已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揆諸前開說明,本 院即定相當之擔保,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⒉相對人郭美娟部分:




  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郭美娟111年原負債8,258,000元,112 年增加負債至8,767,000元,並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1件, 而有資金週轉不靈,以現有財力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然相 對人郭美娟固遭第三人聲請本票裁定,惟本票裁定乃簡化發 票人與執票人間金錢取付關係之非訟程序,並未能表彰兩者 間真實之債權債務關係,難以作為相對人郭美娟是否無力償 還債務之唯一依據,復參酌聲請人提出聯徵資料所示,相對 人郭美娟於111年至112年間債務金額固有增加509,000元( 計算式:8,767,000-8,258,000=509,000),惟今交易市場 個人資金需求原因繁雜,舉凡投資、資金周轉、清償債務等 所在多有,相對人郭美娟所增加之509,000元債務,是否係 因清償能力減損所增加之負擔,以及該金額在其所經營工程 事業上,是否已逾正常交易範圍,聲請人均未予釋明或提出 可供本院及時調查之資料,況該金額與其整體債務所佔比例 非鉅,且相對人郭美娟就其所負之債務,於聯徵資料上並未 有出現遲延給付之情形,本院尚難憑相對人郭美娟之借款增 加事實,即認其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聲請人復未就相對人 郭美娟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提出可認定債務人現存 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 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釋明資料,自不能遽謂其有 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難認聲請人對於假扣押 之原因已為釋明,揆諸前揭規範意旨,自無從以供擔保補釋 明之不足,是其假扣押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四、從而,本件聲請人假扣押之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附表:
編號 本金(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840,930 5.6% 自112年1月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2 5,675,203 5.6% 自112年1月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3 3,615,676 5.54% 自111年12月30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4 201,361 5.6% 自112年1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5 5,878,634 5.6% 自112年1月13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6 6,000,000 3.25% 自112年1月8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計算利息。 自112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 用,聲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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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貫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