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扣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2年度,52號
TCDV,112,全,52,202306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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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52號
抗 告 人 薛國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鍾汭庭林志達間聲請假扣押事件,抗告人
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112年度全字第52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按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前述抗告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林秀菊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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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