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台灣資料科學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卓瑩鎗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黃傑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友富間保全證據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
仟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定有明文,是本件應徵裁判
費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又聲請人如依期補繳,請一併提
出相對人「林友富」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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