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鄭景中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聯富國際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薛奕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2年5月10日所為之112年度中全字第1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給付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 向聲請本院假扣押裁定,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0日以112 年度中全字第1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茲債權人具狀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查屬實,其聲請應予准許。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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