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204號
FSEV,112,鳳補,204,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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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勁德(原名吳賢德)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乃行使撤銷權目的之
債權人,為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
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
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及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第17號
提案研討結果可資參照。然原告並未提出詳細資料足供認定上開
被撤銷法律行為之標的,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本院陳報下列事項:⑴高雄市○○區○○○
段000地號之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暨歷年異動索引、⑵原告起訴時
得獲保全之債權總額(算至起訴時即民國112年3月21日之債權額
,包含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督促、訴訟程序費用等之加總債權
),俾核定裁判費,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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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