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61號
聲 請 人 新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SHING YANG MANAGEMENT CONSULT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劉明川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律師
林維哲律師
相 對 人 曾躍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或同額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
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柒佰參拾柒萬玖仟
零貳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佰參拾柒萬玖仟零貳元或將之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臺灣地區經營船舶修繕業務,自民
國108年起,相對人以個人名義先後委任委託原告修繕如附
表所示船舶(下稱系爭船舶),修繕期間並受相對人委託代
墊船員之薪資、人力仲介費用、機票費等費用;嗣原告就受
委任工項均已完工,並經附表所示船舶之輪機長、船長簽認
完工驗收單在案,惟至000年0月間,相對人尚積欠美金(下
同)341459.51元[以112年4月25日台銀行公告美元匯率換算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萬9002元;下稱系爭款項],屢
經聲請人催討無著,而相對人於000年0月0日出境後即未再
入境,顯見相對人有將其在台資產移往境外之可能,況相對
人為香港地區人士,在台交易均指示員工以現金給付,亦有
逃避還款之意,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為保全將來強制執行,願供擔保以代釋明,並聲明:請
准聲請人以現金或國內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
後,就相對人所有財產於737萬9002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是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
原因加以釋明,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有釋明
,雖有不足,惟其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即應為命供擔保後
假扣押之裁定。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有日後不能強制
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即足當之,並不限於債務人浪費財產
、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致瀕臨無資力狀態,或
有移往遠地、逃匿或隱匿財產等情形,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
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
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
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
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
或甚難執行之虞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至所稱釋明,乃謂
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
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三、本院之判斷
㈠聲請人就附表所示系爭費用債權,對相對人提起損害賠償訴
訟,經本院以112年度海商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受理(下稱
本案訴訟)並審理中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開事件卷證核閱
屬實,並有聲請人所提證據在卷可佐(院卷頁19-265)。是
以聲請人就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應可認已為相當之釋
明。
㈡兩造就相對人是否有委任聲請人修繕系爭船舶,及相對人同
意聲請人代墊船員之薪資、人力仲介費、機票費等情,猶有
爭執,而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院卷頁19-265),雖可釋
明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然相對人就附表所示款項是否負清
償責任尚未確定,本院為顧及聲請人債權之確保,同時兼顧
相對人損害之求償,及聲請人亦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擔
保足以補釋明之不足,應予准許。
㈢本案訴訟係於111年9月8日繫屬本院,且屬得上訴至第三審之
案件,亦涉及相對人是否委由聲請人修繕系爭船舶,及相對
人有無同意聲請人代墊費用之爭執,案件困難繁雜,復參酌
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
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
個月,再加以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
則兩造間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4年6個月;再考量聲請人
可能之遞延受償及扣押期間造成相對人所受之損害,而認擔
保金額以250萬元為相當,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裁定聲請
人及相對人分別准、免為或撤銷假扣押如主文第一、二項所 示。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寶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附表:
編號 船名 日期 未清償部分 金額 (美金) 1. 穩勝輪WINSHENG (原名:大象輪) 108.03~109.08 代墊費用 維修承攬費用 57,716.09 137.50 2. 雅典輪ATHENUS (更名:JOYO2) 108.04~109.10 維修承攬費用 213,629.38 3. 晴億輪SUNNY SKY 109.05~109.12 維修承攬費用 67,523.04 4. 啟明58 109.05~110.01 維修承攬費用 2,303.5 5. 光明輪SUNNY BRIGHT 109.05 維修承攬費用 150 總計 341,45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