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25873號
債 權 人 盧炳宇
債 務 人 蔡昀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盧柄宇」之記載,應更正為「盧炳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