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47號
TYDM,112,單禁沒,547,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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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晴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12年度聲沒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之菸油貳管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晴玫涉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之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 二級毒品等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 字第349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偵查中所查扣之菸 油2管,經送檢驗,含大麻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 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 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扣案之菸油2管,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檢驗,檢出第二級毒 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110年5月14日調科壹字第00 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足見該菸油內確含有大麻, 而大麻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 級毒品,是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 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姚承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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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