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全字,112年度,9號
SCDV,112,家全,9,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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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蕭錦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廷偉、蕭雲龍間聲請(變更)假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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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