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11號
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再審相對人 潘快
魏可欣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3
日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 項 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備 之程序要件。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3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月16日裁定 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該裁定業於 同月24日合法送達再審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再 審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建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 本院答詢表附卷可證,是其再審之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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