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管 理 人 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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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作鈞
債 務 人 李玉珍
代 理 人 李靜怡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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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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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徐雅琳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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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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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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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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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朱逸君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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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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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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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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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管理人報酬核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管理人之報酬為新臺幣2萬元。
理 由
一、按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9日裁定,選
任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為清算程序管
理人,將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團財產予以變價,其變價程序
業已終結。本院審酌上開變價程序共拍賣7筆土地、歷經7次
拍賣程序及拍賣所得價金為新臺幣995,557元等一切情狀,
並參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監督人管理人酬金計付參考標準
表第5點規定,爰為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1年司執消債清字4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範圍 拍定價格 (新臺幣)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大社 51 3510 2分之1 34,000元 備考 第6拍拍定 2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大社 203 8500 全部 155,666元 備考 第6拍拍定 3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德文 423 5368 2分之1 80,600元 備考 第7拍拍定 4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德文 423-3 21594 2分之1 311,300元 備考 第7拍拍定 5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德文 502 16280 2分之1 269,990元 備考 第4拍拍定 6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德文 513 2580 2分之1 28,001元 備考 第6拍拍定 7 屏東縣 三地門鄉 德文 547 9050 2分之1 116,000元 備考 第6拍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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