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暫字,112年度,5號
IPCV,112,民暫,5,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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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民暫字第5號
聲 請 人 光昱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旭
代 理 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彭國洋律師
黃立虹律師
相 對 人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宇助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黃志
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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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昱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