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民暫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奇力新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淡如
代 理 人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吳重玖律師
吳柏垚律師
陳信行
相 對 人 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隋台中
相 對 人 詹嘉皓
鐘世英
楊喬予
邱士哲
邱明傑
鄔洪源
共同代理人 陳志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係電感產品製造廠商,相對人興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興勤公司)為電子保護元件領域之供應商,與聲 請人為競爭對手,相對人興勤公司近年積極投入電感產品之 研發生產,藉由短期內密集大量挖角聲請人各領域高階員工 ,擬藉此獲取聲請人之營業秘密,縮短與聲請人之競爭差距 ;相對人鐘世英、詹嘉皓及楊喬予原為聲請人之總經理、濾 波器事業部資深經理及管理處經理,知悉製程研發、發展策 略、產品藍圖、產品策略、產品發展走向及銷售策略等營業 秘密,渠等經相對人興勤公司挖角,於110年11月間離職後 至相對人興勤公司任職,並陸續挖角相對人即聲請人之電感 產品研發部經理邱明傑、相對人即聲請人之全球銷售部門員 工邱士哲及鄔洪源;相對人鐘世英、詹嘉皓、楊喬予、邱明 傑、邱士哲及鄔洪源依約對聲請人負競業禁止、禁止挖角義 務、就營業秘密負保密義務,前開相對人等至相對人興勤公
司任職,將不可避免洩漏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予相對人興勤公 司,進而掠奪聲請人之市場,縮短聲請人與相對人興勤公司 之競爭差距。是兩造存有爭議。準此,上開爭議之性質均為 繼續性爭執之法律關係,故兩造間存在繼續性爭執之法律關 係。聲請人就相對人等前開行為均已提出證據佐證,堪認聲 請人之請求為真實而有勝訴可能性。
㈡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具有重大之經濟價值,一旦洩漏將喪失產 業競爭力,相對人鐘世英、詹嘉皓、楊喬予、邱明傑、邱士 哲及鄔洪源於相對人興勤電子或其關係企業任職時間越長, 對聲請人造成之傷害越大,聲請人所受之損害,絕非僅只單 一產品或少數客戶之流失,而是整體營收下降、市占率被取 代、甚至於短時間內喪失產業優勢市場地位之嚴重後果,是 應認聲請人有防止重大損害之必要。且相對人鐘世英、詹嘉 皓、楊喬予、邱明傑、邱士哲及鄔洪源之工作權,並不會因 本案禁止其任職於興勤公司或其關係企業而受到重大影響。 倘認聲請人仍有供擔保之必要,聲請人願供擔保。 ㈢並聲明:
⒈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鐘 世英及楊喬予不得使用、洩漏聲請人如附表A所示之營業秘 密,並不得將附表A之營業秘密洩漏、告知、交付予他人。 ⒉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詹 嘉皓及邱明傑不得使用、洩漏聲請人如附表B所示之營業秘 密,並不得將附表B之營業秘密洩漏、告知、交付予他人。 ⒊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邱 士哲及鄔洪源不得使用、洩漏聲請人如附表C所示之營業秘 密,並不得將附表C之營業秘密洩漏、告知、交付予他人。 ⒋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興 勤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使用、洩漏聲請人如附表A、 附表B及附表C所示之營業秘密,並不得將附表A、附表B及附 表C之營業秘密洩漏、告知、交付予他人。
⒌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 人詹嘉皓於112年11月22日前任職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 企業或替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
⒍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 人鐘世英於112年11月30日前任職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 企業或替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
⒎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 人楊喬予於112年11月30日前任職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 企業或替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 ⒏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
人邱士哲於113年2月28日前任職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 業或替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 ⒐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 人邱明傑於113年7月25日前任職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 業或替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 ⒑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禁止相對 人鄔洪源於113年9月23日前任職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 業或替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提供服務。 ⒒兩造間侵害營業秘密爭議之本案訴訟判決確定前,相對人等 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唆使或利誘聲請人 員工離職。
⒓聲請人願以現金或等值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供擔保。
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等負擔。 二、相對人等陳述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均不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非屬營業秘密。聲請人生產「電感產品」,而相對人興勤公 司生產「保護元件」,兩者間無競爭關係;又聲請人與相對 人鐘世英無競業禁止之約定,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嘉皓等人之 競業禁止約定亦屬無效,自無禁止相對人詹嘉皓等人至相對 人興勤公司任職之必要性。另,若相對人詹嘉皓等人自聲請 人處離職前,曾知悉聲請人之營業秘密,惟相對人詹嘉皓等 人至相對人興勤公司任職,迄今已分別歷經數個月,甚至約 1年。以相關高科技產業技術發展日新月異,上開所稱「營 業秘密」,已為業界所知悉而無秘密性可言。是聲請人將來 之本案訴訟應無勝訴之可能性。且若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 請,恐致相對人詹嘉皓等人蒙受大於聲請人之不利益,又本 件聲請無論准駁,其影響僅在當事人間之私經濟利益,對公 眾利益並無造成影響可言。聲請人雖陳明願供擔保,但聲請 人既未釋明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自不得藉由願供擔保 而替代釋明。且因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影響相對人等之權益甚 鉅,尤應深化聲請人之舉證責任。
㈡並聲明:
⒈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⒉如受不利裁定,相對人等願供擔保,請准免為本件定暫時狀 態處分。
⒊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法院為前條第一項裁定前,於認有必要時,得依聲
請以裁定先為一定之緊急處置,其處置之有效期間不得逾7 日。期滿前得聲請延長之,但延長期間不得逾3 日。又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聲請人就其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 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 有必要之事實,應釋明之;其釋明有不足者,法院應駁回聲 請,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第1 項、同法第538 條之1 第1 項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 請人就有爭執之智慧財產法律關係聲請定其暫時狀態之處分 者,須釋明該法律關係存在及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其釋明 不足者,應駁回聲請,不得准提供擔保代之或以擔保補釋明 之不足;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 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 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 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 第1 項、第3 項亦有明文。再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 第1 項規定,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就爭執之法律關係, 為防止重大之損害、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 ,於必要時所為,係屬衡平救濟手段之保全方法;而損害是 否重大、危險是否急迫,均屬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故於保全 必要性之判斷,自應於具體個案中經由利益衡量之觀點,綜 合比較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利益保護之重要性、本案勝訴之 可能、有無不可回復之損害及法秩序安定和平之公益等,予 以綜合衡量判斷。是若該爭執之法律關係並無急迫性及欠缺 為該處分之必要性時,不論就其請求及原因之釋明是否已足 ,殊無准為定暫時狀態處分之餘地(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 字第248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所謂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 通常係指如使聲請人繼續忍受至本案判決時止,其所受之痛 苦或不利益顯屬過苛。其重大與否,須視聲請人因定暫時狀 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是否逾相對人因該處分 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定。聲請人因處分所應獲之利益或 防免之損害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受之不利益或損害,始得 謂為重大而具有保全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 9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是否存有爭執之法律關係部分: 按關於假處分之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 必要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8 條定有明文。所謂爭執 之法律關係,應不以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為限,凡金錢請 求以外,有繼續性且適於為民事訴訟之標的者,於當事人間 發生爭執或被侵害等情形,均屬之。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興
勤電子為獲取聲請人關於電感產品之營業秘密,挖角相對人 鐘世英、詹嘉皓、楊喬予、邱明傑、邱士哲及鄔洪源,由渠 等提供任職聲請人處所知悉之營業秘密,並挖角聲請人之其 他員工,以縮短相對人興勤公司與聲請人之競爭差距,並提 出如附表所示之資料、工商時報報導、MONEY DJ理財網報導 、聲請人109年年報、相對人興勤公司登記資訊、聲請人公 司登記資訊、興勤公司110年年報、興勤(常州)網路資訊、 聘僱契約、定期合約、員工廉潔暨保密承諾書、聲請人專利 創作獎勵辦法為憑(本院卷一第43至130頁),惟為相對人 等否認,並辯稱相對人興勤公司與聲請人生展之產品非相同 ,彼此非競爭對手,相對人興勤公司未挖角聲請人之員工、 相對人鐘世英、詹嘉皓、楊喬予、邱明傑、邱士哲及鄔洪源 並未洩漏任何聲請人之營業秘密,亦未挖角聲請人之員工, 亦無何違反競業禁止或保密義務之行為等語,是以兩造間存 有相對人等是否有侵害聲請人營業秘密、挖角聲請人員工、 違反競業禁止之爭執法律關係無訛。
㈡本件無保全之必要性:
⒈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之評估:
聲請人雖主張其營業秘密包括但不限於附表所示之資料,然 除附表所示資料外,未提供具體之資料內容供本院審酌,故 本院僅就附表所示資料為審酌,合先敘明。本件相對人等就 如附表所示資料是否為營業秘密均有爭執。而此爭執之結果 ,即為本案聲請人勝訴可能性之關鍵影響因素,本院就卷內 現存事證,初步分析結果如下:
⑴附表一編號5、9、10、附表三編號2、4所示資料,非聲請 人所有之資料:
①附表一編號5(A-C-1):
聲請人主張A-C-1係其子公司於全球各區域之銷售目標、 出貨金額及庫存量之記載,觀之上開資料標題記載「飛磁 2021年7月集團淨答交/出貨金額及預估」,而寄送該資料 之電子郵件記載此為「飛磁BB ratio報告」,可知此應為 飛磁電子材料(東筦)有限公司(下稱飛磁公司)之資料 ,而非聲請人所有之資料,自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營業秘 密。
②附表一編號9(A-C-5):
觀之此部分資料有些於標題記載飛磁字樣(本院卷二第65 7、661頁)部分標題記載「飛磁2021年7月集團淨答交/出 貨金額及預估」、「飛磁2021年8月集團淨答交/出貨金額 及預估」(本院卷二第659、663頁),可知上開資料為飛 磁公司所有,非聲請人所有,而部分資料之標題為MPS會
議資料,未標明係何公司製作之資料,參酌發送該資料之 電子郵件記載,該次會議係討論FXC產銷內容,而「FXC」 非聲請人之公司名稱,亦無從認定MPS會議資料為聲請人 所有之資料,自無從認定上開資料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③附表一編號10(A-C-6):
聲請人主張該資料係聲請人集團針對濾波器產品之客戶分 配及產品推廣狀態,然觀之該資料之標題記載「LTCC客戶 分配_0000000」,並未標明製作者為何人,而該資料品牌 欄記載「奇力新、美磊」,非僅單純記載聲請人之資料內 容,尚包含美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客戶內容,故該資料 係聲請人所有抑或美磊公司所有並非無疑,聲請人亦未舉 證釋明該資料系其製作、所有,本院無從認定該資料為聲 請人所有,亦無從認定為聲請人之營業秘密。
④附表三編號2(C-B-1):
聲請人主張C-B-1係其派員參加JEDEC(Joint Electron D evice Engineering Council)固態技術協會會議所取得 之會議資料,該會議資訊僅有付費參與會議之公司方能取 得云云,可知該資料非聲請人製作、所有之資料,自非聲 請人之營業秘密。
⑤附表三編號4(C-B-3)
該資料標題分別標示「HILISIN」(即聲請人)、「FERRO XCUBE」(即飛磁公司),則該資料是否為聲請人製作、 所有尚非無疑,又觀之寄送該資料之電子郵件係由相對人 邱士哲自飛磁電子材料(東筦)有限公司寄出,且聲請人 亦無釋明該資料為其製作、所有,故無從認定此為聲請人 之營業秘密。
⑵不符合營業秘密要件:
①按營業秘密法之立法目的,乃在於保障營業秘密,以維護 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並調和社會公共利益。營業秘密法 所稱之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 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 要件者: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二、因其 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三、所有人已採 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營業秘密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所 謂之營業秘密,須符合「秘密性」、「經濟性」及「所有 人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等三要件始足當之。所謂經濟性 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 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關於 秘密性部分,按企業內部之營業秘密,可以概分為「商業 性營業秘密」及「技術性營業秘密」二大類型,前者主要
包括企業之客戶名單、經銷據點、商品售價、進貨成本、 交易底價、人事管理、成本分析等與經營相關之資訊,後 者主要包括與特定產業研發或創新技術有關之機密,包括 方法、技術、製程及配方等,而經所有人整理、分析而非 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般通常方法取得之資訊。又 經濟性不以已獲得實質金錢對價為限,包含實際及潛在之 經濟價值,某項秘密資訊係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 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 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 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等;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 洩漏之,足以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 之削減,即具有潛在經濟價值。另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 指營業秘密之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 密的積極作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 之意思,例如:與可能接觸該營業秘密之員工簽署保密合 約、對接觸該營業秘密者加以管制、於文件上標明「機密 」或「限閱」等註記、對營業秘密之資料予以上鎖、設定 密碼、作好保全措施(如限制訪客接近存放機密處所)等 ,若營業秘密之所有人客觀上已為一定之行為,使人了解 其有將該資訊作為營業秘密保護之意,並將該資訊以不易 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即足當之。
②不具秘密性:
A.附表一編號1(A-A-1):
A-A-1之會議記錄內容僅大略記載該次會議討論之內容 ,並要求各與會之負責人員製作相關報告提交董事長, 且總經理提醒與會人員要盡力達成預定營收目標,是該 次會議記錄並未記載關於各計畫及目標之實質內容,所 提之議案仍須各負責人員於會後規劃再上報,故難認有 何秘密性。
B.附表一編號2(A-A-2):
A-A-2之會議記錄內容僅大略記載該次會議討論之內容 ,僅大略要求各部分需注意之事項,並無技術性或營運 策略之機要內容,難認有何秘密性。
C.附表一編號3(A-A-2):
A-A-3之會議記錄內容僅大略記載該次會議討論之內容 ,其中要求消化庫存,並請負責經理與各產線討論,另 要求務必讓10月底之稽核通過,然並未記載具體降低庫 存之方針或計畫,亦未記載通過稽核之詳細方案,尚不 符合秘密性要件。
D.附表二編號4(B-A-3):
聲請人主張此為報價資料,一般報價均係對外提供之資 訊,是否具秘密性尚非無疑,且聲請人未釋明此報價資 料有何秘密性、經濟性,本院無從認定該資料是否符合 營業秘密要件。
E.附表二編號5(B-B-1)、附表二編號6(B-B-2): B-B-1、B-B-2分別係聲請人內部組織架構、負責人員姓 名、電子郵件及聯絡電話、濾波器部門之人力檢視、組 織圖及配置,一般而言各單位之負責人員之名單、聯絡 方式,本係公司會對外提供客戶或業務往來人員,以利 公司業務執行、推廣,而人力配置、組織圖等,經由簡 單之詢問查詢均可得知,並無秘密性可言。
③具秘密性,但不具經濟性:
A.附表一編號6(A-C-2)、附表一編號7(A-C-3)、附表 一編號8(A-C-4):
聲請人主張A-C-2、A-C-3、A-C-4分別係其於全球各區 域之銷售目標、出貨金額及庫存量之記載等語,該資料 記載聲請人西元2021年9、10、11月進出貨金額、庫存 數量,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秘密性 ,然上開資料僅單純記載聲請人西元2021年9、10、11 月份單月之進出貨金額或庫存量,又進出貨金額或庫存 量並非一成不變,而係按月有不同變化,而該數額對聲 請人有紀錄之意義,然對於該領域內之其他公司,非必 然具有參考之價值,且此已為歷史紀錄,非未來產量預 估之數據,實難謂該資料具有經濟性。
B.附表三編號1(C-A-1):
C-A-1為聲請人之資本支出預算編列計畫,記載各部門 預算之規劃,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 秘密性。然該預算編列計畫,僅對聲請人有參考價值, 對於該領域內之其他公司,非必然具有參考之價值,實 難謂該資料具有經濟性。
④具秘密性、經濟性,但無合理保密措施: A.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A-B-1): A-B-1係聲請人所製作西元2021年10月集團送樣報告, 包含聲請人集團各Type送樣狀態報告、1年內之趨勢分 析、個別客戶承認狀態、送樣件數排名及判定狀態,並 記載送樣說明、改善方案及重點產品進度彙整,並非一 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秘密性。而該資料為 聲請人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之資訊,並 得據以為產品改良、研發、○○市場、爭取合作對象之參 考,若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理當會節省前述時
間、成本等之投資,故而可提升與聲請人進行產品競爭 之競爭力,並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及競爭優 勢之削減,該等資訊自具有經濟價值。
B.附表二編號2(B-A-1)、附表二編號3(B-A-2): B-A-1、B-A-2為聲請人主力技術高品質因子射頻電感( THPQ)之相關資訊,包含THPQ成本計算、所需設備、工 時預估及成本比例,此為聲請人所獨有資料,並非一般 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秘密性。而該資料為聲 請人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之資訊,並得 據以為產品改良、研發、○○市場、爭取合作對象之參考 ,若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理當會節省前述時間 、成本等之投資,故而可提升與聲請人進行產品競爭之 競爭力,並造成秘密所有人經濟利益之損失及競爭優勢 之削減,該等資訊自具有經濟價值。
C.附表三編號3(C-B-2)
C-B-2為聲請人預估各客戶訂購商品數量,記載客戶名 稱、訂購商品數量、產品現況、並註明個別銷售狀況之 資料,並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應具秘密性 。又前開資料可使競爭同業掌握聲請人之經營、銷售情 形、聲請人各客戶之業務推展現況,有助於其擬定競爭 策略,或伺機向目標客戶銷售類似產品或服務等,具有 潛在的商業價值。
D.附表一編號4、附表二編號1(A-B-1)、附表二編號2( B-A-1)、附表二編號3(B-A-2)、附表三編號3(C-B- 2)所示資料雖具秘密性、經濟性,然仍須探討是否具 合理保密措施,始得認定是否符合營業秘密要件。 E.按營業秘密法所謂「合理保密措施」,係指營業秘密之 所有人主觀上有保護之意願,且客觀上有保密的積極作 為,使人了解其有將該資訊當成秘密加以保守之意思。 所有人所採取之保密措施必須「有效」,方能維護其資 訊之秘密性,惟並不要求須達「滴水不漏」之程度,只 需所有人按其人力、財力,依其資訊性質,以社會通常 所可能之方法或技術,將不被該專業領域知悉之情報資 訊,以不易被任意接觸之方式予以控管,而能達到保密 之目的,即符合「合理保密措施」之要求。企業於經營 活動為保護自身之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 人,經由保密契約,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得課以接觸者 保密義務,保密義務雖非必與營業秘密完全一致,惟仍 須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65 4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F.聲請人主張其對營業秘密所採取之措施包含:A.與相對 人詹嘉皓、楊喬予、邱明傑簽立聘僱契約,與相對人邱 士哲簽立定期合約,與相對人簽立鄔洪源簽立員工服務 同意書,與相對人鐘世英、詹嘉皓、邱明傑、鄔洪源簽 立員工廉潔暨保密承諾書,要求保密;B.門禁管理措施 ;C.資料存取限制:聲請人員工相關電腦、筆電,皆有 設立帳號密碼等權限,配發專屬的使用者名稱、密碼。 電子儲存檔案於雲端上或共享空間亦有分群管理帳號、 密碼。各部門及權限者僅能接觸具有權限之資料,並非 一般員工等所得接觸與知悉;D.訂有專利創作獎勵辦法 ;E.員工未經允許,不得攜帶私人筆電進入公司使用, 亦禁止於公司電腦安裝未經允許之軟件。
G.經查:
(A)按聘僱契約、定期合約、員工服務同意書中之保密 條款、員工廉潔暨保密承諾書係聲請人與員工間簽 訂,約定受僱員工於任職期間所知悉或持有或客戶 之營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等。但該聘僱契約、定 期合約、員工服務同意書、員工廉潔暨保密承諾書 內容僅係實務上員工就職時均需簽署之文件,無法 僅因該等文書即認聲請人有採取合理保密措施,仍 需視聲請人是否有採取其他相關措施而定。是聲請 人為保護營業秘密,對於可能接觸營業秘密之員工 ,以簽訂前開書類之方式,課予相對人詹嘉皓、鐘 世英、楊喬予、邱士哲、邱明傑、鄔洪源之保密義 務,其範圍應具備明確性及合理性。然細譯前開聘 僱契約、定期合約、員工服務同意書、員工廉潔暨 保密承諾書之保密條款,僅泛指其所稱秘密之類別 並簡單例示,將與聲請人業務稍有牽涉之文件、檔 案均認定屬營業秘密之範疇,並未以資訊密等作為 區別標準,亦未具體特定員工需保密之資料範圍, 難認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規範保護意旨。
(B)專利創作獎勵辦法關於保密之內容僅泛指涉及營業 秘密之資料,並未特定其範圍、種類,並未以資訊 密等作為區別標準,亦未具體特定員工需保密之資 料範圍,難認符合營業秘密法之規範保護意旨。 (C)聲請人雖主張門禁管制為其合理保密措施,惟門禁 管制為一般企業為管制人員進出所設置,難認與A-B -1、B-A-1、B-A-2、C-B-2所示資料有何關連;聲請 人又主張其規範員工未經允許,不得攜帶私人筆電 進入公司使用,亦禁止於公司電腦安裝未經允許之
軟件,惟難認與A-B-1、B-A-1、B-A-2、C-B-2所示 資料有何關連;聲請人另主張設有資料存取限制, 然未釋明A-B-1、B-A-1、B-A-2、C-B-2所示資料是 否有在其所設定之存取機制保護範圍內。
(D)綜上,難認聲請人就A-B-1、B-A-1、B-A-2、C-B-2 所示資料有何合理保密措施。
H.綜上所述,A-B-1、B-A-1、B-A-2、C-B-2所示資料雖具 秘密性、經濟性,然聲請人就上開資料未採取有效之合 理保密措施,故非符合營業秘密之要件。
⑶附表所示資料既非屬聲請人之營業秘密,則聲請人依營業 秘密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或依聘僱契約、定期合約、員工 服務同意書、員工廉潔暨保密承諾書之保密條款約定,要 求相對人等不得使用、洩漏、告知、交付營業秘密,不得 任職相對人興勤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或替興勤公司及其關係 企業提供服務,不得唆使利誘聲請人員工離職,顯然無據 。是聲請人將來是否非顯然無勝訴之望,尚非無疑。 ㈢無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之情形: 聲請人雖主張相對人詹嘉皓、鐘世英、楊喬予、邱士哲、邱 明傑、鄔洪源至相對人興勤公司任職,依約違反競業禁止之 約定,又相對人詹嘉皓、鐘世英、楊喬予、邱士哲、邱明傑 、鄔洪源至相對人興勤公司任職將無可避免洩漏關於聲請人 電感產品之營業秘密,且相對人興勤公司已著手成立小奇力 新團隊,縮短與聲請人間之競爭距離,對聲請人已有急迫危 險等語,然未見聲請人提出任何可供調查之具體證據釋明其 有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難以回復之情事。再 衡酌縱認相對人等確有侵害聲請人營業秘密或違反競業禁止 之情事,聲請人實非不能透過本案訴訟中請求損害賠償以填 補其損害,又本件聲請人若提起本案訴訟是否勝訴尚有可疑 ,倘若准予本件聲請,將影響相對人詹嘉皓、鐘世英、楊喬 予、邱士哲、邱明傑、鄔洪源從事工作之內容,對相對人詹 嘉皓、鐘世英、楊喬予、邱士哲、邱明傑、鄔洪源生計影響 甚大。準此,透過權衡理論及比例原則,本件相對人等因准 許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所受之損害,顯重於駁回定暫時狀態之 聲請人所受之損害,自難認聲請人公司已釋明有發生重大之 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五、綜上所述,兩造固存在爭執之法律關係,然聲請人就爭執之 法律關係,是否有顯然勝訴之望、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 避免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實,並未釋 明,該釋明之欠缺,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2條第2 項之 規定,無法以供擔保代之或補釋明之不足,從而本件聲請於
法不合,不應准許。
六、當事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舉證及陳述,經核與本件裁定結 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第2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 官 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允佳附表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鐘世英和楊喬予所知悉或接觸之營業秘密
編號 營業秘密代號 營業秘密名稱 頁數 1 聲證A-A-1 2021 06月CBR會議紀錄 本院卷二第21至24頁 2 聲證A-A-2 RE:2021年8月CBR會議記錄 本院卷二第25至30頁 3 聲證A-A-3 2021年9月CBR會議記錄 本院卷二第31至34頁 4 聲證A-B-1 「2021年10月集團送樣月報.msg」 本院卷二第35至44頁 5 聲證A-C-1 RE:FXC BB ratio report of 2021 本院卷二第45至58頁 6 聲證A-C-2 集團淨答交/出貨金額及預估 本院卷二第59至266頁 7 聲證A-C-3 集團淨答交/出貨金額及預估-10月結帳 本院卷二第267至466頁 8 聲證A-C-4 集團淨答交/出貨金額及預估---請以此份為主 本院卷二第467至654頁 9 聲證A-C-5 回覆:會議通知:FXC產銷8/3 本院卷二第655至686頁 10 聲證A-C-6 客戶分配及推廣建議 本院卷二第687至694頁 附表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邱明傑和詹嘉皓所知悉或接觸之營業秘密
編號 營業秘密代號 營業秘密名稱 頁數 1 聲證A-B-1 「2021年10月集團送樣月報.msg」 本院卷二第35至44頁 2 聲證B-A-1 THPQ060304成本v8.xls 本院卷二第699至702頁 3 聲證B-A-2 THPQ06030cost-00000000 本院卷二第703至706頁 4 聲證B-A-3 2021THPQ報價 本院卷二第707至708頁 5 聲證B-B-1 PBG PM/RD contacts_update 本院卷二第709至712頁 6 聲證B-B-2 Y2022 LTCC PM Org 220708 本院卷二第713至714頁 附表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邱士哲和鄔洪源所知悉或接觸之營業秘密
編號 營業秘密代號 營業秘密名稱 頁數 1 聲證C-A-1 「 Chilisin Group - FY2022 CAPEX Budgeting 」 本院卷二第721至724頁 2 聲證C-B-1 RE: JEDEC Client DDR5 inductor 本院卷二第725至746頁 3 聲證C-B-2 1412/DDR5/BMBx demand & forecast 本院卷二第747至754頁 4 聲證C-B-3 回覆:Sales plan 2022 本院卷二第755至76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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