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陳俊良
代 理 人 李德豪律師
相 對 人 黃立雄即杏立博全診所
黃博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一○七年度司裁全字第二三一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7年 度司裁全字第231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 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